一、纳税人
纳税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每一个税种首先要规定谁缴纳税款,明确义务和责任的承担者。纳税人包括两类: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我国的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都规定个人是纳税人,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是专门就个人所得征税的税种。成熟市场经济**个人缴纳的税款占税收收入的大部分,我国个人直接缴纳的税款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大,但近几年来上升趋势明显。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支配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目前,法人在我国是*主要的纳税主体。
在税收理论与实践中,与纳税人有关的还有四类“人”:负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
(一)负税人
顾名思义,负税人就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也许会有人问,纳税人是负有纳税义务、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了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就负担了税款,两者应该是一类“人”。应该说,在有些情况下,“纳税人”和“负税人”是一致的,比如个人所得税,某人缴纳了税款100元,他是纳税人也是税款的负担者。
但在另一些情况下,纳税人和负税人就不一致。比如香烟,香烟的消费税纳税人主要是生产烟的单位和个人,但负担税款的却是香烟的消费者,即“烟民”。这就是税收学研究的重要经济现象--税负转嫁。所谓“税负转嫁”就是纳税人通过价格的手段将缴纳的税款转嫁给他人负担。西方人讲人一起床就要“纳税”,指的就是人起床后吃饭、喝水,而食品和水中含有税款,只要消费就要负担其中隐含的税款。这里的“纳税”指的是负税人的概念。 高等职业教育孕育于市场经济的肇端和成熟,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新生事物,其两个特点是毋庸置疑的:一是“高教性”,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一种类型,不是短期技能培训,应着重对受教育者整体素质的培养,尤其是创新能力和人文素质的培养;二是“职业性”,为适应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要,加强对受教育者系统的职业能力和操作技能的训练十分重要。全社会应大力呵护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编写高等职业教育适用教材是强化高等职业教育的一项基础工程,必须摆脱某些传统教科书“板脸教训人”的面目,要体现可读性和操作性。可读性就是编者萃取现实经济活动中活生生的案例,提出问题,引发学生的兴趣,使得求知欲强烈的年轻人自己索取答案,并在索取的过程中学到活的知识,提高他们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操作性体现在让学生动手操作,教师成为操作过程的引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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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教材的总主编苏春林教授多年从事税法的研究、教学和税务咨询工作,是领域内深具实际操作能力的学者。系列教材的编写团队由既具有深厚学术修养,又具有专业和操作经验的人员组成,这些人员具有多年从事高职教学的实际经验,其中不少为北京会计职业教育创新团队的成员,相信他们编写的税务操作系列精品教材能够为读者所欢迎。
本人先读为快,认为“新税制纳税操作实务系列”教材体例新颖、时效性强,出版后能够为税务、会计专业的学生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崭新的实用类图书,值得**,是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