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警察权力的正当性
警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与所有的行政机关一样,警察的权力来源于**,它的特殊性在于,它是通过“合法的暴力”手段,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打击犯罪来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它是**的暴力机构之一,与军队、法庭、监狱等共同承担着保护****、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执法职能。列宁曾比喻说,一个微不足道的小警察所拥有的权力,都较原始社会酋长大得不**拟。新中国成立初期,周恩来总理给公安部的题词写道:“**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可见,警察权力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相对于军队、法庭、监狱等其他暴力机构,警察机关的暴力直接联系着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与普通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与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紧密相连,因此,要确保警察权力在现实生活中的正确运用,避免由于认识上的错误而导致警察执法行为的偏差,应首先在学理上对警察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划定它的概念,明确它的性质,剖析它的构成,充分了解它的起源及历史。此外,在社会主义中国,警察权力又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质,并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对于警察权力的正确认识,不仅有利于警察机关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也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公安机关的作用,更有利于政府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在行政管理中正确运用警察权力,控制其“暴力”的范围,更好地保护公民、社会和**的**。 警察(及警察机关)作为**的统治工具和暴力机关,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与**相伴始终的。为了使警察能够更好地执行**公权的职能,历史上的统治者早已对警察的权利义务及其职能都有相当清晰的定位,而且学者们也时常对警察进行深层次的学术思考,比如,18世纪英国**的经济学家、资产**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就有过很有意思的关于警察的演讲。至于后来从各个不同角度对警察的各种观察和理论著述,自然是不一而足的了。即使如此,似乎从古至今对警察的考量总是缺少点儿什么。那么,究竟缺少什么呢?我想,对警察缺少一种伦理的考量,恐怕就是这些所缺的“什么”之一了。可是,自古即有的警察何以从未受到伦理的考量?这是否与警察多少具有某种雇用性质有关?对于这些问题,在此可以暂且不究。在这里,我只想从伦理的角度来探究一下警察为什么需要受到伦理的考量。
从伦理的视角对警察进行考量,就像对任何一个对象进行伦理考量一样,应该是多维的和多元的。例如,既可以从权力的维度考量警察,也可以从制度的维度考量警察;既可以以警察群体作为伦理考量的对象,也可以以警察个体作为伦理考量的对象,等等。在这些多维的和多元的考量中,我认为,对警察权力的伦理考量是*根本的,它是对警察进行伦理考量的逻辑起点。何以言之?因为,警察作为**和政府实施政治统治和社会治理的工具,不论是就其作为一种道德主体还是作为一种**机器,都在运用和实施着公共权力。在理论界,有一种关于警察权力究竟是**权力还是警察机关的权力,抑或是作为行为主体的警察的权力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