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团组织公文行文规则(一)总的原则(1)严格按照行文关系行文。(2)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3)团组织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4)同级团组织可以联合行文。(5)团组织内部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二)下行文规则
一下行文是指上级团组织向下级团组织的行文。(1)正确选择文种。在现行的13种行政公文中,可以用于向下级团组织行文的文种占了大多数,每个文种都有它的适用范围,这就要求公文作者在草拟公文时要正确区分不同文种之间的区别,正确选用文种。如决定、通报都可以用于对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褒奖或惩戒,决定则用于“奖惩”,而通报则用于“表彰”或“奖励”,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适用范围上的差别,在选用时要注意区分。
(2)向下级团组织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报直接上级团组织。
(3)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团组织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外上级机关。
(4)须经党委、政府审批的事项,报党委、经政府同意后,也可以行文,但文中应注明经党委、政府同意。
(三)上行文规则
上行文是指下级团组织向上级团组织的行文。
(1)正确选择文种。上行文文种主要有报告和请示。报告是陈述性公文,是向上级团组织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团组织的询问,使下情上达。请示是恳请性公文,是就某事项向上级团组织行文以请求批准。上级团组织对报告不一定答复,而对请示则一定给予答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选用上行文的文种。
(2)“请示”应当一事一议,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团组织,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团组织。
(3)“报告”中不得带请示的内容。
(4)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或报告事项。各级团组织都有自己明确的分工和职权范围,随意越级请示或报告事项,会造成团组织之间工作越俎代庖,相互干扰。
作为表述**意志、执行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传递重要信息的*主要的栽体,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文是**法律法规的延续和补充。公文质量的高低,直接反映了**机关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对社情民意的掌握情况、对重大问题的分析处置能力,也直接关系到**意志和法律法规与政策是否能够科学地正确地得到表述和贯彻。可以说,**机关的一切工作成果,*终几乎都可以以各种公文形式表示出来。梁代刘勰将公文称之为“经国之枢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随着行政行为的日益规范,在把握党和**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掌握公文写作要领,确保公文写作质量尤为重要。这套《公文写作系列》丛书,对从事行政管理的同志和文秘人员提高公文写作水平,无疑是有所裨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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