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解决法律纠纷的程序性法律制度。社会生活中存在许多纠纷,这些纠纷大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而诉讼则是法治社会强制性解决法律纠纷的*终手段。现代社会通常将法律纠纷划分为不同的类型,进而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解决相应类型的纠纷。这其中有我们熟悉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也有我们目前还不是很熟悉的宪法诉讼。不同的诉讼制度解决不同类型的纠纷,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纠纷。因此,了解行政诉讼,必须首先了解什么是行政纠纷。行政纠纷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界定,大致有广义、狭义、*狭义三种关于行政纠纷的定义。既然社会生活中存在的法律纠纷都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并且司法制度中的诉讼方式是一定的,那么,凡是不能够通过宪法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讥讼解决的法律纠纷都应当纳入行政诉讼解决的范畴。考察行政诉讼与宪法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不同可知,行政纠纷是指因公共权力行为引起的争议。此为广义的行政纠纷。由于公共权力通常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范围太大,很少有**的行政诉讼纯粹是在这个意义的基础上构建的。狭义的行政纠纷是指因行政管理引起的纠纷,即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组织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纠纷。但是,行政管理分为内部行政管理和外部行政管理,相对应会形成两种法律关系(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两种纠纷(内部行政纠纷与外部行政纠纷)。内部纠纷通常有其特定的解决机制,不被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另外,行政行为还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也被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这样,就会形成*狭义的行政纠纷的概念,即,具有行政权力的机关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其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