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冲突与衔接问题,早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的拟定和审议阶段就引起了重视和争论。2004年10月22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陶驷驹在接受专访时认为,草案比较鲜明地体现了三个指导思想,其中之一是“要处理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与刑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防止以罚代刑”。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二次审议阶段,一些委员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很多的意见。有的委员提出,现在的条款当中有一部分处罚行为是刑法上有明确规定的,建议在本法中不再作出规定。比如,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机关的印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伪造**机关印章的行为,不论情节轻重,都应该负刑事责任,本法不宜再作规定。有的委员提出,此法是针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危害社会治安行为的处罚法,罪和非罪的界限要尽量描述,有些是明确的犯罪行为,如果包括在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简单地用治安管理处罚来处理,达不到教育的目的,会放纵这类犯罪。有的委员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法很多处罚行为的表述跟刑法基本上是一样的。这些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在行为的种类上是一样的,但是轻重程度、造成的后果不一样,还构不成刑事处罚,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原则,应该在后面的条款里都能够体现出来。有的委员提出,应注意这部法跟其他法律的衔接,刑法或者其他法律有规定的,就不要再规定或保持规定的一致性,对一个行为不要有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定。
由于一些委员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冲突提出了意见,法律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相应的修改。2005年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进行了三审,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与刑法衔接性规定,在修改说明中指出:“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本法应当处理好同刑法的衔接问题,草案规定的有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明确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委员会为此建议将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这一修改,委员们在审议中的观点也不尽一致。有的委员提出,本
…… 现代化的**��法治**。现代文明进步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之基本治国方略的确立及其贯彻,对社会的发展进步至关重要。而现代刑事法治则在现代化法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改革开放后的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刑事法治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新世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中,无论是刑事法学理论还是刑事法治实践,都仍需要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以更为充分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于2005年8月建立,系专门从事刑事法学研究的、中国刑事法学领域**且目前**的、独立的实体性综合性学术研究机构。研究院以一批中青年专家学者为中坚,并聘请了包括老一辈**刑法学家、**政法机关专家型领导以及重要国际组织领导人在内的国内外知名刑事法专家、学者担任特聘顾问教授、专家委员会委员、兼职教授(研究员)。研究院的设立,旨在建设全国领先并与国际知名刑事法学机构看齐的新型刑事法学术机构,本着刑事法学一体化的精神,逐步全面发展中外刑法学、国际刑法学、区际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中外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刑事司法制度等刑事法的诸多学术领域,培养**刑事法学专门人才,为中国法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进行新的探索,力争为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事业在刑事法学领域作出更大的贡献。
为达此目标,研究院成立伊始即创办“京师刑事法文库”。研究院的主要成员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工作时,亦曾设立“刑事法律科学文库”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文库”,并已颇具规模。为获得更为广阔的学术发展空间与学术交流平台,数位专家学者首批加入北京师范大学创立了****实体性的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学术事业是薪火相传、继承发展的事业,为使刑事法学术事业得到进一步传承和发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遂在我们设立的原“刑事法律科学文库”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文库”的基础上,重新创办两个系列著作项目,并定名为“京师刑事法文库”和“京师国际刑事法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