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形成的过程。《勘验、检查笔录》是在发案后当场制作的还是破案后补作的?如果是破案后补作的,应当进一步查明是在什么情况下补作的。例如,有的《勘验、检查笔录》是在破案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补作的。这样的勘验笔录是不可靠的,不应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
2.了解勘验、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以及勘查时的自然条件。对现场情况所涉及的一些带专门性问题,勘查人是否具有这方面的专门知识;勘查人员在勘查过程中是否认真细致,有无疏忽的地方;勘查时的自然条件如何,是晴天还是雨天,是白天还是黑夜等,这些因素都可能造成《勘验、检查笔录》的误差。
3.审查《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报案人、当事人的叙述;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侦查人员、见证人);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当时的自然条件,现场周围的环境,犯罪嫌疑人**在现场的物品、痕迹的部位、特征、数量,提取的痕迹、物品,现场绘制的图表和拍摄的各种照片;等等。笔录中记载的物品、痕迹与现场拍照的情况以及提取的实物是否一致,有无遗漏。同时还应注意犯罪现场有无被破坏或者伪造的情况。如果有此种情况,在勘验笔录中是否能够反映出来,以便在认定这种证据的效力时,作为一个考虑的因素。
4.将《勘验、检查笔录》与其他证据材料相对照,看它们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勘验、检查笔录》只有与其他已经查实的证据互相印证,协调一致,才能起到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如果发现《勘验、检查笔录》与其他证据材料之间存在着矛盾,必须进一步查证,搞清事实真相。
**章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与职权
**节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作用
第二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
第三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
第二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
**节概述
第二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分述
第三章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与立案
**节公、检、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
第二节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
第四章侦查回避
**节侦查回避概述
第二节侦查回避的条件、适用人员和种类
第三节侦查回避的程序
第五章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
**节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的理由与意义
第二节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范围
第三节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方式、程序与要求
第四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与要求
第六章刑事证据
**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刑事证据的收集和调取
第四���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七章刑事强制措施
**节刑事强制措施的概述
第二节拘传
第三节取保候审
第四节监视居住
第五节拘留
第六节逮捕
第七节强制措施的其他规定
第八章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
**节看守所的性质、任务和羁押的作用
第二节收押制度
第三节严格看管、加强教育改造
第四节严格掌握被羁押人的法定羁押期限
第五节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节严格被羁押人出所手续
第九章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节侦查概述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第七节查封和冻结存款、汇款
第八节鉴定
第九节辨认
第十节通缉
第十一节侦查终结
第十二节补充侦查
第十章执行刑罚
**节执行刑罚概述
第二节罪犯的交付
第三节减刑、假释
第四节对罪犯的监督、考察
第五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节办案协作的概念、意义和基本要求
第二节办案协作的内容与程序
第三节办案协作中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节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依据与原则
第二节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
第三节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程序与要求
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节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概念与原则
第二节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范围
第三节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主管机关与途径
第四节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的程序
第五节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内地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第六节海峡两岸间的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四章引渡制度
**节引渡的概念与原则
第二节引渡的条件
第三节引渡的程序
第四节公安机关在引渡中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