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古老习惯与
古宪法政治理论
波考克(J.G.A.Pocock)在1957年出版的《古宪法与封建律》替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史的研究带入了一个新的主题:也就是,习惯法(commonlaw)思想成为介入斯图亚特王朝历史变迁的一支政治语言。我们且来看看他在别处对古宪法说与习惯法所下的精要定义:
古宪法说的基本架构约莫成形于1600年。它乃习惯法法学家之作,而深受有关英国习惯法之种种假定的影响--此等假定乃深植于每一习惯法学者之心。根据此等假定,英国之所有法律均可称为习惯法;其次,习惯法乃为共同之习俗,此习俗源自民间而经由法庭所宣告、解释及施用;再次,所有习俗顾名思义而知其久远无可考(immemorial),因而若宣告任何法律之成立即如同宣告其内容乃为久远无可考之习惯。
而生之历史解释���植基于过去的记录、原则与判断--而非编年史上之某些记载--并且于每一关键处均包含法律乃久远无可考此一假定与前提。于此,可得一结论,即是整部英国法典及“宪法”(此指权力之分配,与宣告及施用法律之原则)均系开始于英国史上若干无法确知之时,而自有历史记录以前之某些时刻即已存在。由是而来之法律史读之乃似一系列有关法律无可溯源论之宣告。亦由是产生若干极精致之迷思,此等迷思主要由17世纪以降之英国人所倡设,且互相结合而*后形成所谓对古宪法之崇拜。既然英国习惯法的来源出于其民族古老的传统(traditions)、习俗(customs)与惯例(usages),而这些沿传久远的习惯或做法经过时间的考验后就自然成为具有权威性的规范;当这些规范经过习惯法法庭的宣告或判例的过程后就成了习惯法。它属于一种不成文法(jusnonscriptum),不是在某一时由某一人或某一群人所制定;它的本质是习惯,而习惯依其定义即是“久远无可考”,其延续性本身就是它具有权威的原因。习惯代代相传,绵延不绝,其所倚者乃是“继承”这个概念:由于“继承”,我们不但接收了祖先的财产,更及于其生活方式--即是自由与权利。关于此点,波考克特别提醒我们注意18世纪的习惯法思想家柏克(EdmundBur-ke)所作的解说。柏克在回顾17世纪的英国政治史时指出,英吉利民族有一古老做法,就是一贯地声言他们是拥有诸项自由权的民族。
从大宪章至权利宣言以来,我们的宪法之一贯立场是声言与主张吾人之自由权系继承自祖先而来,且将传之子孙;它是一种特属于这个国度内人民的一项财产,不须依附任何其他先决或普遍原则而成立。经由此方式,我们的宪法得以在包含许
…… 西洋政治思想史系列的这些文字是我近二十年来在台湾大学政治系授课之余所写成。它的来源是这样的:每《西洋政治思想史》的每一章原本多半是在期刊发表过的单篇论文,我后来依照时间及主题约略将他们分册集结成书。所以这个西洋政治思想史系列依名称看像是教科书,其实并不是,而是分册的研究论文集。在台湾地区,我有些偷懒的学生径行把它们当基础学习及考**的教科书,但我告诉他们,还是应该先读一般的教科书后,再来看这个系列较合适。然而总之,因为此系列已涵盖西洋历史大部分时段,就可以看成是我对西洋(欧洲)政治思想长期性、整体发展所做的省思吧。
我在写作时的确是有一些方法论上的立场与考虑,这在古典世界篇中的绪论已有交代。我强调在历史脉络中研究思想,也着重思想内部的接续与思想之间的交流会通。在这两个原则下,我来重述、评论欧洲思想史。这个系列其实范围并不全面,因为关于近代与现代部分,只有处理英国,理由很简单:因为是论文集;我多半研究英国,所以集结后虽然用了西洋政治思想史大旗子,可是内容还是英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