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1)入伙。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人合伙,经原合伙人全体同意,取得合伙人资格。
入伙的条件包括:新合伙人提出申请,原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与原全体合伙人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有:①知情权。即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②与原合伙人同权同利。即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③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或财产份额,可由其继承人继承。但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方可取得合伙人资格。否则,继承人仅能取得对合伙企业的单纯财产利益。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退伙包括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退伙三种。
自愿退伙又称任意退伙,是指合伙人本人决定并告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了经营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法定事由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法定退伙又称当然退伙,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及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当然退伙的情况。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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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结合的程度不够,尤其表现在高职高专法学教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