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行政程序离婚的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行政程序的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是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无婚姻关系的同居、事实婚姻的“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双方当事人须有婚姻的行为能力。离婚是重要的身份法上的行为,只有当事人具有婚姻行为能力时,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及虽未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但在申请离婚时处于无意识状态或精神错乱中的人,不能作为双方自愿离婚的当事人。这不仅是协议离婚本身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保护那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应依诉讼程序处理。
(3)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离婚协议应当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自愿的,不是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而作出的。虚假的离婚意思表示无效。
(4)双方还必须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就是对双方离婚后有关未成年子女和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一切问题在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出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包括离婚的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如何负担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对子女的探视等,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则是在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和处理,对共同债务清偿,以及离婚后对有困难一方经济���助做好安排。既不能侵犯或剥夺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又不能损害**、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利益。离婚确系出于双方自愿,但是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根据该解释第9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
…… 2002年3月至8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领导的直接关心和支持下,在中山大学法学院和其他法学院民商法教师的共同参与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顺利出版并受到读者欢迎。为及时反映司法的*新原则和立法的*新要求,2005年1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进行第二版修订。近两年来,我国又陆续制定并通过一系列新的法律。因此,有必要对“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进行第三版修订。
2005年l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次将中国公司法学者近10年来在公司法领域研究的*新成果规定在公司法中,诸如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公司契约理论、小股东保护理论、公司股东的派生诉讼理论、公司持异议股东的股份价值评估权理论、公司董事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理论、公司僵局与公司强制性解散理论等,使我国新《公司法》的制度同当今两大法系***先进的公司法律制度保持一致。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法》),**次将当今两大法系**存在了几个世纪的有限合伙法律制度规定下来,使我国合伙法律制度同两大法系**的合伙法律制度逐渐一致。当这两部新的法律通过之后,法学界尤其是民商法学界掀起了一股修改民商法教材的热潮。
如果你翻开“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中的《商事法学》时,你就会惊奇地发现,我国新《公司法》和新《合伙法》中规定的上述新内容早在2002年的时候就已经编入该教材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