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知识产权法导论
**章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
**节知识与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的含义
知识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从本质上说,知识属于认识的范畴”。根据世界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1996年发表的题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报告对知识作出的系列的界定,知识包括:①知道是什么,即“KNOW—WHAT”,表明了知识是一些明确的事实;②知道为什么,即“KNOW—WHY”,表明了知识是自然规律与社会进化的规则;③知道怎么做,即“KNOW—HOW”,表明了知识是人们改善自然和社会的能力、素质和技术;④知道谁,即“KNOW—WHO”,表明了获得改造自然界和促进社会进步技能的主体。我国也有学者认为,除上述四个界定以外,知识还应该包括知道什么时间(KNOW—WHEN)和知道什么地点(KNOW—WHERE)。因为即使知道了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谁来做,但如果在错误的时间和地点来做,仍然会产生错误。
从来源看,知识来源于知识主体的生产和社会实践行为与活动,来源于对其所赖以生存的社会与自然环境的认知,也来源于后人对前人积累的知识的理解、运用、转化和增加。自从有人类产生以来,人们就不断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去挖掘、积累知识,并以所积累的知识指导和改造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
从主体来看,掌握和使用知识的主体是具有智慧、能进行复杂的脑力劳动的人类。只有具备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自然人才能将实践中的事实、自然规律加以归纳概括,并且有目的地运用于改造自然和社会的活动。
从目的来看,掌握和运用知识的目的在于为人类自身创造更优越的社会与自然环境,满足人类不断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三版总序2002年3月至8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领导的直接关心和支持下,在中山大学法学院和其他法学院民商法教师的共同参与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顺利出版并受到读者欢迎。为及时反映司法的*新原则和立法的*新要求,2005年1月,“高等院校法学��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进行第二版修订。近两年来,我国又陆续制定并通过一系列新的法律。因此,有必要对“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进行第三版修订。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次将中国公司法学者近10年来在公司法领域研究的*新成果规定在公司法中,诸如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公司契约理论、小股东保护理论、公司股东的派生诉讼理论、公司持异议股东的股份价值评估权理论、公司董事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理论、公司僵局与公司强制性解散理论等,使我国新《公司法》的制度同当今两大法系***先进的公司法律制度保持一致。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法》),**次将当今两大法系**存在了几个世纪的有限合伙法律制度规定下来,使我国合伙法律制度同两大法系**的合伙法律制度逐渐一致。当这两部新的法律通过之后,法学界尤其是民商法学界掀起了一股修改民商法教材的热潮。如果你翻开“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1)”中的《商事法学》时,你就会惊奇地发现,我国新《公司法》和新《合伙法》中规定的上述新内容早在2002年的时候就已经编入该教材中。在**版和第二版的《商事法学》中,作者对公司契约理论进行了介绍,认为公司契约理论可以解决公司内部各利益美系主体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