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公司的能力
一、公司能力的特点
公司能力为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通称。公司作为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既可以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也可能有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但同自然人相比,公司的能力有其特点。
就权利能力而言,公司的���利能力受到三个方面的限制:一是性质限制。即公司作为一种没有自然生命的法人,不拥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自由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受抚养权等。二是经营范围限制。即公司应当在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三是法律上的限制。公司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拟制人格,其权利能力由法律赋予,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囿。例如,公司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作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就行为能力而言,其实现方式也较为特殊。表现在:(1)公司的行为能力由公司机关实现。而公司机关又由自然人充任。所以,公司的行为能力*终依赖于个人的代表活动去实现。(2)公司成员的职务行为,特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均为公司行为。公司不能以行为人、特别是法人代表越权或违法为由,对代表行为不予承认。(3)自然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行为和责任具有同一性。而公司则不同。当公司为法律行为、侵权行为时,行为后果直接由公司承担。相对人一般不能直接让代表人承担责任。而从公司的内部关系看,代表人因职务行为而需要承担个人责任的,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另外,当公司为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则可能为双罚原则,公司和代表人可能同时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