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司的发展与沿革
“历史背景知识的匮乏,将导致无法领会有关公司法的精髓。”因此,我们有必要就公司的历史发展加以详细考察,以便为公司法的学习提供一个更为坚实的认知基础。如前所述,公司有广义的公司、狭义的公司以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公司的区别,而我们为明确起见,在本书中限定于商事公司与狭��公司意义上使用公司概念。但是,为了清楚地考察狭义公司的历史发展线索,我们必须将原本具有历史发展渊源关系的不同形态的公司发展线索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察,因而我们在此还是就广义上的公司发展予以分析。同时,为了表述本书一般意义所使用的狭义公司概念,我们在本节内容中特地以狭义公司指称之。
一、公司的发展与沿革
企业制度在漫长的演进过程中,先后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三种企业形态在不同历史时期占据主导地位。这三种企业形态依次递进,表现为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过程。显然,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变迁与生产力发展紧密相联,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各个历史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会相应地发生变化。某一企业组织形式本身也随着生产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变化,其内涵往往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因此,尽管将历史分割成零碎片段的研究方法极有可能割断历史之间的天然联系;但是我们在考察公司的发展史时却不得不如此,毕竟公司在从萌芽到雏形再到早期公司与近现代公司的发展历程中,明显地带有相应时代的时代特征,不分阶段考察,则无法展现公司的真实发展线索。
(一)公司的起源与萌芽
若仅就狭义公司的历史发展加以考察,则公司的起源应从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的早期形态开始考察。而狭义公司究竟是起源于无限公司还是起源于两合公司,又有不同的学说。因而,在此意义上关于公司的起源也有不同的学说。若将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本身的起源也纳入公司起源的考察范围,由于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的本质是合伙企业,因而在此意义上公司的起源应追溯到合伙企业的形成,甚至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合伙雏形。因此,关于公司的起源在经济学界、法学界以及历史学界历来都有差异甚殊的多种学说。 本书初版于2006年2月,其时2005年《公司法》实施未及两月。此后,*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公司法系列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2008年5月12日公布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24条规定。这些规定作为我国司法机关进行公司法审判的直接指引与依据,对我国公司法制度起到了重要补充作用。此外,经多次研讨尚未通过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更是对以下问题作出了颇为详细的规定:(I)关于公司设立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2)公司机关会议决议的无效和撤销;(3)关于公司担保和投资;(4)关于股东资格确认;(5)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6)关于股东知情权和利润分配请求权;(7)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这两份司法解释(含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大大丰富了我国公司法制度,自然也应体现于公司法理论之中。因此,基于法律制度上的变化,本书作为公司法教科书迫切需要进行更新与修订。
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公司法学界也在2005年《公司法》实施后相继出版或更新了大量著作。其中,有些内容已反映到本书初版之中,有些内容则尚未得到体现。另外,2005年《日本公司法典》的中译本及2006年修订的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等境外立法,也都对我国公司法学界产生了较大影响。因此,为全面反映我国公司法理论研究成果及境外立法例的发展,并使读者能基于*新资料方便查阅,本书对相关内容与文献都作了修订。考虑到本书作为通用教科书的性质,我们将某些超出一般要求但又相当重要的学理性问题作为“理论拓展”的内容,穿插于正文之中。
除了基于立法与文献的变化而作的上述修订之外,本书还借再版之机,对初版中的一些错漏与“非主流概念”作了修正。例如,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本书初版曾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及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界定为折衷授权资本制,本次修订时基于不同公司资本制度类型的本质特征以及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本质属性,将其命名为“折衷法定资本制”。又如,关于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类型,本次修订时将其调整为四种:单层委员会制;双层委员会制;单层二元委员会制;限定范围任选制。再如,本书初版时基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属性,采用了德国公司法理论中的概念--“公司直索责任”,本次修订时将其恢复为在我国“约定俗成’,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