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种约束性规则,产生于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滥用。由于它是一种新型的法律,在正式登上被传统法学所装点的法律**时曾遇到了这样或那样的麻烦,其原因正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曾精辟地指出的:"在杰出和统一的(立法)建筑上,人们会对进行妨害其风格的改造犹豫不决。"这直接影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存在形式。囿于习惯,一些被固化的"另类"形式已经不能改变,进而产生了多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表达。
**,独立于民法的新的法律部门。19世纪70~90年代是德国资本主义发展*快的时期,也是垄断开始产生的时期。1871年德意志第二帝国建立后,"营业自由"的经济政策活跃了市场经济。开始的垄断组织极其不稳定,常常大面积分崩瓦解。这时的"垄断组织对自由经济的影响不大,自由竞争发展达到了极限点",不正当竞争行为愈演愈烈。部分地区借用拿破仑民法典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从属于民法的竞争规则并没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早适用于德国全境的用以调整个别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1894年公布的《商标法》,该法有两条涉及不正当竞争。第14条规定:在商业和交易中,以欺诈为目的,在相关之交易范围内,未经他人之许可,在商品或商品之包装,或在商用信笺、建议、预告、发票上等使用与他人之同类商品之装帧、装潢或装饰者;或出于同一目的,使上述标记的商品进入交易或加以出售者,须向受害人赔偿损害,并处罚款或监禁。第15条规定:以不正确标识商品来源之方式,以引人对商品性质发生误认为目的,在商品或商品之包装或在商用信笺、建议、预告、发票上等使用某国之**,或某地区、某乡镇或其他公共团体之名称或徽记,或出于同一目的,使上述标记的商品进入交易或加以出售的,处以罚金或监禁。这些规定虽然依附于商标法之中,但是,其内容已经超出了商标的范畴,在规范的宗旨上也触及了竞争秩序。 经济法课程是诸多非法律专业普及法律基础知识的**课程。由于课程开设的普遍性,该课程教材的种类之多超过了法学学科的其他任何课程。这样,编写新教材遇到的挑战就十分巨大。迎接挑战既需要对市场同类教材有较全面的了解,又需要对教材的使用情况有真实的掌握。
目前,有关院校在使用既有教材时,总会遇到一个矛盾,即作为课程体系的知识和教学内容的冲突。反映在具体工作和学习中就是,教材的很大一部分内容无时间讲授,造成了教材内容在教学环节的闲置,而涉及研究生或其他社会考试时,往往又有专门的教材,这使上课时未讲授的教材中的内容因进一步闲置而“荒废”。
本书针对上述问题,力求以综合知识体系的完整性、知识内容在讲授上的效用性、其他类型考试的参考价值等方面,寻求一种折中的解决方案。
这样,本书的特点就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结构简明。总体上全书分为三篇: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个结构本身就可以揭示经济法的概念和制度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个源头出发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制度内容。
其次,理论和制度搭配得当。经济法基础理论建立在制度抽象的基础上,并服务于制度。理论内容涉及得不够全面、对制度的覆盖度不够,则会造成理论和制度“两张皮”。单一化地从理论出发阐述理论则会变成不适于本科教学的理论研究项目--经济法理论研究。本书选取了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部分,以突出经济法的特点,并加强了制度之间的联系。
再次,制度内容繁简适度。现代社会由于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经济法制度包含了几乎所有的具体部门法,只是有些是经济法特色浓厚,而有些是其他法域的特色浓厚。本书制度选择的标准是,具有经济法特色的制度、按课时可以大致铺开的制度范围。另外,对于各被选取的制度,有的尚未落实到(或部分落实到)立法上的,只作简要的解读。
本书的作者都是在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从事教学的“一线”工作者,内容大都是多年研究成果和教学经验的总结,上述特点的铸就和内容的展开是大家集体智慧的结晶。参与本书编写的作者有:刘继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何国华,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游文丽,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李素贞,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张长利,**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钟发霞,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袁泉,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法律系讲师。
本书难免存在一定的缺点和不足,希望读者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