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认识中,损害赔偿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调整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基本制度上看,损害赔偿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的法律规范;从具体内容上看,损害赔偿法不仅贯穿子民法的财产权、合同、侵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贯穿于商法、经济法的内容,同时也横贯刑法、行政法。国务院及其各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各项司法解释中,也几乎都涉及到损害赔偿法的内容,并几乎都对具体领域的损害赔偿法的适用,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解释。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起的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诉讼,向仲裁机构提交的仲裁,也几乎都贯穿了损害赔偿法 的具体适用。损害赔偿法通过制裁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和其他不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项民事权利,救济损害,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的损害赔偿法散见于数量庞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之中。本书编选组立足于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