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代法治理论在近代法治理论创建过程中,资产**启蒙思想家中对法治原则的确立贡献*大者当首推卢梭。他宣称,“凡是实行法治的**--无论其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物才是作数的”①。另外,他还指出,法律是公意的行为,君主不能高于法律。“不管一个**的政体如何,如果在他的管辖范围内有一个人不遵守法律,其他所有的人就必然会受到这个人的任意支配。”②卢梭的法治理论可归结为:人民拥有立法权,法治与共和政体相结合,法治意味着平等。更为难得的是,他把自己的法治理论和激进的民主主义结合起来,认定人民有权反抗暴君、推翻暴君,对人治主义进行了彻底否定。
卢梭等西方启蒙思想家创建的法治理论,鼓舞了人们反对人治主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革命斗志,促进了资产**革命的胜利。这一胜利又为法治理论走向政治实践提供了基础和条件。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可说是这种政治实践的开端。美国宪法首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规定了政府机构的组织结构,采用典型的分权制衡形式以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人权宣言》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全国人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它以政治文书的形式确认了人民的立法权与法律上的平等权利。《人权宣言》还宣布:“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它确立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法国《人权宣言》所宣布的有关法律的制定与执行的各种原则为近代的法治原则奠定了基础,也为资本主义**宪法确认法治原则提供了样板。在美、法两国宪法之后,各资本主义**的宪法都以不同的方式确立了法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