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是我国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该法确立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制度。此外,《物权法》、《合同法》等也属于广义的民事领域的法律。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财产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通常称之为集体财产或有形财产。(2)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商标等。(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后两者通常称之为无体财产或无形财产。所以,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一般人格利益和具体人格利益.这些利益通过法律确认就分别成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合法民事权利受保护原则。 21世纪的今天,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前景广阔。而旅游业持续稳定的发展,需要我们的旅游院校培养教育出更多的人才来提供有力的支撑。旅游人才,不仅应当是懂专业、懂外语的专才,而且还应当是有道德、懂法律的优才,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因此,法律的学习和教育是旅游人才培养不可缺少的内容。本书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笔者多年从事旅游法规课程的教学与研究成果编写而成。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内容全面、新颖。本书在进行内容编排时,考虑到有些大中专院校旅游专业的学生可能没有学习过“法律基础”或“法学概论”之类的基础课程,直接学习专业法律知识有一定的理解障碍,因此在前面三章里对法律基础知识、宪法基础知识以及民事法律基本规定作了介绍。其余各章涉及的内容,既有属于专门的旅游立法,也有虽不属于专门的旅游立法,但却是与旅游活动、旅游业、旅游者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既有属于实体法的内容,也有属于程序法的内容。另外,本书力求反映我国的*新立法动态,将关系到旅游从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劳动合同法》也作了介绍,弥补了此前同类教材的不足。
2、阐述严谨、科学。法律表达、法律思维须科学、严谨。为了准确地体现法律的这一特性,本书在阐述内容时,涉及法律概念、法律原理、法律条文的部分,都力求忠实于法律的原文规定,或者采纳通说,而不以笔者的理解随意进行解释说明,避免因笔者的个人观点而误导学生的理解认识。
3、形式生动、多样。因为要体现法律的严谨,所以本书的语言也比较严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