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违约形态
(1)预期违约。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明确肯定地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以自己的行为和客观事实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2)不履行。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义务的违约情形。
(3)迟延履行。履行期之后的履行或者说违反履行期的违约行为包括债权人迟延和债务人迟延。
(4)不适当履行。虽然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5)其他违约行为:违法履行数量、地点、方式或其他附随义务等情形。
注:(2)、(3)、(4)、(5)属实际违约。
3.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1)继续履行。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合同责任形式。
(2)强制实际履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以**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指违约方以支付**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4)违约金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约定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予以减少或增加。
(5)定金责任。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或其他替代物。《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违约金与定金二者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4.违约责任的免除
(1)不可抗力。
(2)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
目前,在我国高等院校的课程设置中,经济法学(有的学校称为经济法概论、有的称经济法基础等各有不同)已经成为一门普遍开设的法律课。由于院系的专业性质不同、学时不同、教学要求不同,也就出现了教材的体系各异、理论性与应用性的取向不尽一致。为此,我们成立了由江西蓝天学院商贸系、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外语外贸学院国贸系、上海三一集团法务部等长期从事经济法教学和法务工作的专家、教授组成的编写组,在总结多年教学经验的基础上,以全新的教学观念,编写了本辅导教材,其特色如下:
1.体系编排新颖实用。本辅导书在编排上不同于一般的教材,而是结合学生初步接触经济法的实际,本着由近及远、由易到难、由浅人深的认识规律来构思安排,使学生在轻松中学习新知识,在快乐中培养新技能。
2.理论性与适用性强。本书虽然是辅导用书,但是对理论做了通俗易懂的诠释,并且注重适用性,在每一讲中都有案例导人,这些案例来源于实际生活,具有典型性,且适应性强。
3.知识点与趣味案例相结合。本辅导书把经济法中的重要知识点进行细致讲解,同时加进了趣味案例或者是趣味知识,能使读者在枯燥的知识点学习中找到学习的乐趣,并把法律理念和法律思维介绍给各位读者。
4.知识点与练习相结合。本辅导书在重新讲解知识点的同时,有跟知识点练习、跟章练习和小结练习,*后还有总复习模拟题,通过反复的练习使各知识点得到进一步巩固。
5.适用范围广。本书立足于自学考试,涵盖本、专科教学,同时适合会计等级考试。将经济法的内容分解后进行重组,内容新颖适用,供师生教学和复习之用。
限于编者水平,本书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