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一)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共同合作组建。这里的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的,即建立在合同关系之上。合伙协议是当事人不对社会公开的文件。合伙协议作为合同,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这与公司企业建立的基础不同。公司建立在章程基础上,而公司章程是对社会公��的文件。新股东加入公司属于参加行为,需在承认原公司章程的前提下进行。公司章程的修改也不要求以全体股东完全同意为前提,只需法定多数通过即可修改,即使反对的股东也必须服从公司章程。(3)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企业对外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投资以及企业积累的财产为限,当企业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或全体合伙人要求清偿全部债务,清偿了全部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之比例向其予以清偿。(4)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合伙企业的人格与合伙人的人格不完全分离、独立。合伙企业的财产与合伙人的财产不完全分离、独立。所以,合伙人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以企业的名义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包括以企业名义起诉和应诉,但由于没有完全独立的财产,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注册为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这些机构可以依法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它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在这些专业人员执业过程中,如果某个或者几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时,这些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没有责任的合伙人,仅以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来承担责任。这有助于采取合伙制的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地扩大规模,更好地推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
由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形式不同,采用这种形式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本书专门为财经院校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专业学生《经济法》课程教学用书而编写,也可供经济法研究人士与实务工作者学习与参考。
经济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后者指部门经济法。同类教材有的不反映这个问题,或择主要的经济法律加以阐述,回避了经济法是否是部门法的问题;或取部门经济法之定义,但取广义经济法之体系。其原因,一是学界对经济法概念、地位等问题存在争议;二是具体立法往往不限于单个法律部门,而是包含多个法律部门的内容(如《公司法》,既有关于资本自由组合的规定,又有**对公司管理、规制的规定,没有局限于民法这个部门);三是在法律规范层面,各部门法互为渊源的情况十分普遍,这使得写作一本定义恰当并与体系相匹配的经济法教材,诚为困难之举。
本书取广义经济法之体系,但注意厘清各篇的部门法脉络。所谓厘清部门法脉络,是指将教材的内容进行部门法法律规范层面的归类。例如,企业法内容繁多,从法律规范层面进行梳理,将关于各类企业内部关系的法律(主要属于民法部门)归入第二编(市场主体法),将关于政府对中小企业、私营企业的促进,对特殊产业予以扶持的法律(属于狭义经济法部门)归入第五编(宏观调控法);同理,对于金融法,将金融市场交易的部分归入第三编,将金融市场管理的部分归入第四编,将关于货币政策的部分归入第五编。取广义经济法之体系,是考虑到经济类和管理类各专业的学生除学习本门课程外,可能不再开设其他的法律课程,而他们仅学习狭义的经济法,是不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