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研究公司法,解决公司法实施中的问题
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2005年10月份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公司法》的修订案,新《公司法》已经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公司法》的修改征求了经济界和社会各界意见,并认真总结10多年来《公司法》的实践经验,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际经验,适时适度调整《公司法》的有关制度,这将使《公司法》能够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提高我们经济的竞争力,为经济的市场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新《公司法》受到了各方面的肯定,同时也使我们看到法律的生命在于真正实施。要使《公司法》在实践中起作用,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立法不容易,全面、准确执法、司法更难。因此,清华大学商法研究**和*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共同举办这次国际研讨会,是很有针对性的、很有意义的。
下面我就我们在立法当中遇到的、我个人认为是需要在《公司法》实施当中还要做进一步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做一个简要的发言。
**,新《公司法》目的之一是增强公司法律制度对经济市场化的适应性,所以它的规范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和灵活性,需要在《公司法》的实施过程当中不断地总结经验,通过制订有关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来加以细化和完善。我举一个例子,比如为了鼓励新的公司设立,推动经济发展,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出资财产的范围,采用了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进行投资。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同时可以用货币进行评估,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都应该允许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同时,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防止一些不确定性的因素可能带来的风险,《公司法》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需要的时候,对不得对外出资的财产做出规定。根据新《公司法》修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做出了规定,就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来做投资。但是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具体办法,还需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出规定。同时我个人认为,在实践当中可以作出资的新的财产形式还会不断出现,即使目前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也可能根据未来现实的需要而逐步放开。因此,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涉及的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 2005年10月27日,我国《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订。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开始实施。这次《公司法》不仅在内容上有很多修改,而且在立法政策和立法精神上有很大变化。其主要是:(1)从侧重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向方便各种投资者利用公司形式转变;(2)从防止滥设公司转为方便设立公司;(3)从强调事先规制到加强事后救济;(4)尊重公司自治,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公司法修订后,如何有效地实施?如何使法条的公司法变为实践中的公司法?这是法律实务工作部门和理论工作者都十分关心的事情。适应这种需要,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与*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共同举办了“21世纪商法论坛”2006年国际学术会议,**议题为《实践中的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的变化和司法审判的需要,这次学术会议**讨论了公司诉讼: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包括公司僵局的处理);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公司设立中的问题和股权的确认与转让问题;董事与**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会者除国内商法学界的学者、*高人民法院、部分省**人民法院担任商事审判任务的法官外,还有来自美国、英国、德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学者,大家各抒己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讨了上述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此次国际会议成果的作用,我们特编辑出版了《实践中的公司法》一书,以使未能参加国际会议的读者和我们一同分享此次学术讨论的成果。我们相信,本书的出版会使人们更深入地了解如何解决公司法实施中的理论问题。
本次国际会议得到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和周卫平律师、黄伟律师的支持;本书的出版得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