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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注解与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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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注解与配套

  •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06963
  •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01日
  • 页数:201
  • 定价:¥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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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
    文章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
    起施行)
    **章 总

    **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筒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真诚地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给您在法律的应用上带来帮助和便利。同时也恳请广大读者对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建议。
    目录
    适用导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章总 则(1)
    **条立法目的(1)
    第二条适用范围(1)
    第三条突发事件含义及分级标准(1)
    第四条应急管理体制(3)
    第五条风险评估(3)
    第六条社会动员机制(3)
    第七条负责机关(3)
    ?第八条应急管理机构(4)
    第九条行政领导机关(4)
    第十条及时公布决定、命令(4)
    第十一条合理措施原则(4)
    第十二条财产征用(4)
    第十三条时效中止、程序中止(5)
    第十四条武装力量参与应急(5)
    第十五条国际交流与合作(5)
    第十六条 同级人大监督(6)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6)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体系(6)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制定依据与内容(7)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一(8)
    第二十条**防范(8)
    第二十一条及时调解处理矛盾纠纷(9)
    第二十二条**管理(9)
    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的预防义务(9)
    第二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预防义务(9)
    第二十五条应急管理培训制度(10)
    第二十六条应急救援队伍(10)
    第二十七条应急救援人员人身保险(11)
    第二十八条军队和民兵组织的专门训练(11)
    第二十九条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11)
    第三十条学校的应急知识教育义务(11)
    第三十一条经费保障(12)
    第三十二条应急物资储备保障(12)
    第三十三条应急通信保障(13)
    第三十四条鼓励捐赠(13)
    第三十五条巨灾风险保险(13)
    第三十六条人才培养和研究开发(13)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14)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信息系统(14)
    第三十八条突发事件信息收集(14)
    第三十九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报告(14)
    第四十条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15)
    第四十一条突发事件监测(15)
    第四十二条突发事件预警(16)
    第四十三条发布预警(16)
    第四十四条三、四级预警应当采取的措施(17)
    第四十五条一、二级预警应当采取的措施(18)
    第四十六条社会**事件报告制度(19)
    第四十七条预警调整和解除(19)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19)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履行的职责(19)
    第四十九条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措施(20)
    第五十条应对社会**事件的处置措施(28)
    第五十一条 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时的应急处置措施(29)
    第五十二条征用财产权、请求支援权及相应义务(30)
    第五十三条发布相关信息的义务(30)
    第五十四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31)
    第五十五条相关组织的协助义务(31)
    第五十六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或辐射突发事件的单位的应急处置措施(31)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32)

    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33)
    第五十八条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并继续实施必要措施(33)
    第五十九条损失评估和组织恢复重建(33)
    第六十条支援恢复重建(33)
    第六十一条善后工作计划(34)
    第六十二条查明原因并总结经验教训(35)

    第六章法律责任(35)
    第六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35)
    第六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36)
    第六十五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37)
    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37)
    第六十七条民事责任 (37)
    第六十八条刑事责任(37)
    第七章附 则 (38)
    第六十九条紧急状态(38)
    第七十条施行日期(38)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39)
    (199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45)
    (1997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61)
    (199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70)
    (2004年8月28日)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91)
    (2006年6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101)
    (2007年7月31日)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107)
    (2003年11月3日)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15)
    (1995年2月11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122)
    (2005年11月18日)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32)
    (2006年1月8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141)
    (2006年2月26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57)
    (2006年1月24日)
    ****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74)
    (2006年1月22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186)
    (2008年6月8日)
    ……
    编辑推荐语
    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难点。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

    与描述相符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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