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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与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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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与配套

  •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07106
  •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01日
  • 页数:193
  • 定价:¥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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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
    文章节选
    第二十条 【自行约定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变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注解
    保险合同的变更具体来讲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变更,在多数情况下,发生变更的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特别情况下,保险人也会发生变更;二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这是指在保险合同主体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保险合同的其他记载事项发生变化所引起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通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注解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的财产、生命、身体、经济赔偿责任等是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的主要对象。投保人将被保险人的财产、生命、身体等作为保险标的投保,无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为同一人,被保险人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两个条件:**,被保险人必须是受财产或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第二,被保险人必须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些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筒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真诚地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给您在法律的应用上带来帮助和便利。同时也恳请广大读者对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建议。
    目录
    适用导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章总 则(2)
    **条立法宗旨(2)
    第二条保险的定义(2)
    第三条本法适用范围(3)
    第四条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自愿原则(3)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3)
    第六条经营主体(3)
    第七条强制境内保险(3)
    第八条公平竞争原则(4)
    第九条监督管理机构(4)

    第二章保险合同(5)
    **节一般规定(5)
    第十条保险合同、投保人、保险人的定义(5)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6)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保险标的(6)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订立(7)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生效(8)
    第十孟条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8)
    第十六条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8)
    第十七条告知义务(9)
    第十八条免责条款无效(10)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内容(12)
    第二十条 自行约定条款(13)
    第二十一条保险合同变更(13)
    第二十二条通知义务(13)
    第二十三条协助义务(14)
    第二十四条给付保险金(15)
    第二十五条拒绝赔付通知(16)
    第二十六条先行赔付(16)
    第二十七条请求权消灭(16)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解除合同(16)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18)
    第三十条再保险的保险费及赔付(18)
    第三十一条争议条款的解释(19)
    第三十二条保密义务(19)
    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19)
    第三十三条财产保险合同标的(19)
    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转让(19)
    第三十五条禁止解除合同(20)
    第三十六条**义务(20)
    第三十七条保险费增加(21)
    第三十八条保险费用降低(21)
    第三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责任(21)
    第四十条保险价值确定(21)
    第四十一条重复保险(23)
    第四十二条防止或减少损失责任(24)
    第四十三条合同终止(24)
    第四十四条保险金的确定(24)
    第四十五条代位权的行使(24)
    第四十六条赔偿请求的放弃(25)
    第四十七条代位权行使的禁止(26)
    第四十八条协助行使代位权(26)
    第四十九条保险人负担合理费用(26)
    第五十条责任保险赔付(27)
    第五十一条保险人负担的诉讼费(28)
    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28)
    第五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标的(28)
    第五十三条人身保险合同利益(29)
    第五十四条 申报年龄不真实的处理(29)
    第五十五条死亡保险的禁止(30)
    第五十六条死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转让(31)
    第五十七条保险费用的支付(31)
    第五十八条逾期支付保险费(31)
    第五十九条合同效力的恢复(32)
    第六十条禁止通过诉讼要求支付保险费(32)
    第六十一条受益人的确定(32)
    第六十二条受益顺序及份额(33)
    第六十三条受益人的变更(34)
    第六十四条保险金作为遗产情形(34)
    第六十五条受益权丧失(34)
    第六十六条被保险人自杀的赔付(35)
    第六十七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免于赔付(35)
    第六十八条禁止追偿(35)
    第六十九条合同解除(36)

    第三章保险公司(37)
    第七十条公司组织形式(37)
    第七十一条设立(37)
    第七十二条设立条件(37)
    第七十三条注册资本(38)
    第七十四条申请文件、资料(38)
    第七十五条批准文件、资料(38)
    第七十六条批准决定(39)
    第七十七条工商登记(39)
    第七十八条许可证失效(39)
    第七十九条提取保证金(39)
    第八十条设立分支机构(40)
    第八十一条设立代表机构(40)
    第八十二条公司事项变更(40)
    第八十三条组织机构(41)
    第八十四条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41)
    第八十五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42)
    第八十六条业务许可证的吊销(42)
    第八十七条破产清算(42)
    第八十八条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43)
    第八十九条清偿顺序(43)
    第九十条注销业务许可证(43)
    第九十一条其他法律的适用(43)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44)
    第九十二条业务范围(44)
    第九十三条再保险业务(45)
    第九十四条责任准备金(46)
    第九十五条未决赔款准备金(46)
    第九十六条提取公积金(46)
    第九十七条保险保障基金(47)
    第九十八条*低偿付能力(47)
    第九十九条 自留保险费(47)
    **百条*大赔偿责任(48)
    **百零一条危险单位计算(48)
    **百零二条依法办理再保险(48)
    **百零三条优先向境内公司办理再保险(48)
    **百零四条境外再保险业务的限制或禁止(48)
    **百零五条资金运用**原则(48)
    **百零六条禁止性行为(49)

    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49)
    **百零七条保险业务的监管(49)
    **百零八条偿付能力监管(50)
    **百零九条提供报告和资料义务(50)
    **百一十条限期改正措施(50)
    **百一十一条公司整顿(51)
    **百一十二条监督日常业务(51)
    **百一十三条停止业务权(51)
    **百一十四条整顿结束(51)
    **百二十五条接管保险公司(51)
    **百一十六条接管组织及办法(52)
    **百一十七条延期接管(52)
    **百一十八条接管终止或申请破产(52)
    **百一十九条报送报表(52)
    **百二十条营业统计报表的报送(52)
    **百二十一条精算报告制度的建立(52)
    **百二十二条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53)
    **百二十三条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53)
    **百二十四条资料的保管(54)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54)
    **百二十五条保险代理人(54)
    **百二十六条保险经纪人(54)
    **百二十七条委托代理协议(55)
    **百二十八条代理权限(55)
    **百二十九条禁止个人保险代理人同时接受
    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55)
    **百三十条保险经纪人赔偿责任(55)
    **百三十一条禁止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56)
    **百三十二条资格条件及许可证(56)
    **百三十三条经营场所、账簿记载(56)
    **百三十四条代理手续费、经纪人佣金的支付(57)
    **百三十五条代表人登记簿(57)
    **百三十六条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57)
    **百三十七条其他条款的适用(57)

    第七章法律责任(57)
    **百三十八条投保方的违法犯罪行为(57)
    **百三十九条保险方的违法犯罪行为(58)
    **百四十条代理人、经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59)
    **百四十一条工作人员骗保责任(59)
    **百四十二条非法从事业务的责任(59)
    **百四十三条超出业务范围的责任(60)
    **百四十四条擅自变更公司事项的责任(60)
    **百四十五条停止新业务及吊销许可证情形(60)
    **百四十六条未报送报表等的责任(60)
    **百四十七条提供虚假报表责任(61)
    **百四十八条超额承保责任(61)
    **百四十九条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业务的责任(61)
    **百五十条管理人员及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61)
    **百五十一条损害赔偿责任(62)
    **百五十二条违法批准的责任(62)

    第八章附 则(62)
    **百五十三条海上保险的适用(62)
    **百五十四条外资参股公司及外国保险公司的适用(62)
    **百五十五条农业保险不适用本法(63)
    **百五十六条其他保险组织不适用本法(63)
    **百五十七条保险法施行前有关事项的处理(63)
    **百五十八条施行时间(63)

    配套法规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64)
    (2006年6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72)
    (2001年12月12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80)
    (2004年5月13日)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98)
    (2004年12月1日)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127)
    (2004年12月15日)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155)
    (2001年11月16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169)
    (2008年7月10日)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177)
    (2007年6月22日)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183)
    (2006年4月6日)
    ……
    编辑推荐语
    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难点。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

    与描述相符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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