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财产保全申请须在一定期间内提出。仲裁法虽然没有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设置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和我国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应当在争议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
(4)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委员会系民间性争议解决机构,虽然其无权采取具有**强制性的财产保全措施,但是,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只能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员会提交人民法院。
2.仲裁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财产保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请求财产保全的,只能向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得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提出申请的时间,只能在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后尚未作出裁决前,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书中要记明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价额及其所在地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
(2)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3)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担保,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仲裁实践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担保的,即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既包括保证人的保证,又包括实物担保。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可以不必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哪一类案件需要担保,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裁定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尽快作出裁定,具体时间由人民法院酌情而定。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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