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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注解与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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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注解与配套

  •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者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07144
  •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01日
  • 页数:218
  • 定价:¥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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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
    文章节选
    (3)财产保全申请须在一定期间内提出。仲裁法虽然没有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设置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和我国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应当在争议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
    (4)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委员会系民间性争议解决机构,虽然其无权采取具有**强制性的财产保全措施,但是,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只能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员会提交人民法院。
    2.仲裁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财产保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请求财产保全的,只能向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得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提出申请的时间,只能在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后尚未作出裁决前,否则不予受理。申请书中要记明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价额及其所在地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
    (2)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3)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担保,由人民法院决定。在仲裁实践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担保的,即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既包括保证人的保证,又包括实物担保。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可以不必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哪一类案件需要担保,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4)裁定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尽快作出裁定,具体时间由人民法院酌情而定。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律渗透到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准确、适当地运用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维护自身权益,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如何面对汗牛充栋的法律、法规文件,如何把分散各处的相关配套规定集中起来。如何理解与适用法律、法规中的**、难点,始终是困扰有关当事人和当局者的一大问题。
    中国法制出版社一直致力于出版适合大众需求的实用法律图书,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中的法律、法规应用问题,先后推出了配套规定系列、实用版系列等一大批适合大众学习、应用的法律图书,颇受读者好评。在总结这���法律图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约请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的专家,精心选择法律文本,针对法律理解和适用中的**、难点。编辑出版了。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本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难点。
    2.对于主体法中的**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4.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此外,为了凸显丛书筒约、实用的特色,分册根据需要附上实用图表、办事流程等,方便读者查阅使用。
    真诚地希望本丛书的出版能给您在法律的应用上带来帮助和便利。同时也恳请广大读者对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建议。
    目录
    适用导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章总 则(1)
    **条立法宗旨(1)
    第二条适用范围(3)
    第三条适用范围的例外(4)
    第四条 自愿仲裁原则(5)
    第五奈或裁或审原则(7)
    第六条仲裁机构的选定(8)
    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9)
    第八条仲裁独立原则(9)
    第九条一裁终局制度(10)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11)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11)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12)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12)
    第十三条仲裁员的条件(12)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以及仲裁委员会之问的关系(14)
    第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14)

    第三章仲裁协议(15)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15)
    第十七条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18)
    第十八条对内容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处理(19)
    第十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影响(20)
    第二十条对仲裁协议的异议(21)

    第四章仲裁程序(23)
    **节 申请和受理(23)
    第二十一条申请仲裁的条件(23)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仲裁时应递交的文件(24)
    第二十三条仲裁申请书的内容(25)
    第二十四条仲裁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26)
    第二十五条受理后的准备工作(27)
    第二十六条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理(28)
    第二十七条仲裁请求的放弃、变更、承认、反驳以及反请求(29)
    第二十八条财产保全(31)
    第二十九条仲裁代理(34)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35)
    第三十条仲裁庭的组成(35)
    第三十一条仲裁员的选任(36)
    第三十二条仲裁员的指定(37)
    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成情况的书面通知(37)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回避的方式与理由(38)
    第三十五条回避申请的提出(39)
    第三十六条回避的决定(39)
    第三十七条仲裁员的重新确定(40)
    第三十八条仲裁员的除名(41)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41)
    第三十九条仲裁审理的方式(41)
    第四十条开庭审理的方式(42)
    第四十一条开庭日期的通知与延期开庭(43)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缺席的处理(44)
    第四十三条证据提供与收集(45)
    第四十四条专门性问题的鉴定(46)
    第四十五条证据的出示与质证(47)
    第四十六条证据保全(48)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的辩论(49)
    第四十八条仲裁笔录(50)
    第四十九条仲裁和解(51)
    第五十条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处理(52)
    第五十一条仲裁调解(53)
    第五十二条仲裁调解书(53)
    第五十三条仲裁裁决的作出(54)
    第五十四条裁决书的内容(55)
    第五十五条先行裁决(55)
    第五十六条裁决书的补正(56)
    第五十七条裁决书生效(56)

    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57)
    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57)
    第五十九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58)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对撤销申请的审查与处理(59)
    第六十一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59)

    第六章执 行(60)
    第六十二条仲裁裁决的执行(60)
    第六十三条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61)
    第六十四条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终结与恢复(64)

    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67)
    第六十五条涉外仲裁的法律适用(67)
    第六十六条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设立(68)
    第六十七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聘任(70)
    第六十八条涉外仲裁的证据保全(70)
    第六十九条涉外仲裁的开庭笔录与笔录要点(71)
    第七十条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71)
    第七十一条涉外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72)
    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73)
    第七十三条涉外仲裁规则(75)

    第八章附 则(75)
    第七十四条仲裁时效(75)
    第七十五条仲裁暂行规则的判定(76)
    第七十六条仲裁费用(76)
    第七十七条本法适用的例外(77)
    第七十八条本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仲裁的规定的效力 (77)
    第七十九条本法施行前后仲裁机构的衔接与过渡(77)
    第八十条施行日期(78)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79)
    (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95)
    (1997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一(97)
    (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43)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决定(154)
    (1986年12月2日)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55)
    (1958年6月1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160)
    (1995年7月28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68)
    (2006年8月23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73)
    (2005年1月11日)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4)
    (2004年7月5日)

    附 录
    仲裁申请书(215)
    仲裁答辩书(216)
    仲裁反请求申请书(217)
    仲裁和解协议(218)
    ……
    编辑推荐语
    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难点。权威注解由法律专家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权威解答。
    配套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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