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民法学
第1章 总论
1.1 基本概念及考点精要
1.1.1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来源
近代“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罗马法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后来的学者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万民法是国际私法的词源。学者们通常认为汉语体系中的“民法”来源于日本,但是有的学者认为“民法”一词为我国古代典籍所原有,而不是引自日本。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我国以前一直没有民法作为部门法这一概念。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问、法人之问、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商品经济的本质必然要在民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同时,民法也反映了一定社会的政治、道德伦理观,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价值观念和利益追求。
(二)民法的种类
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即部门法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它不仅包括民法典,还包括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及散见于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民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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