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现有的廉洁自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廉洁自律规定不可不谓之多,但是实际收到的效果不是很理想。其原因在于:
一是现有的廉洁自律规定不够全面系统。关于廉洁自律,比较全面的规定是1997年3月中共**公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主要内容是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私自从事营利活动,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还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这些规定对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这六条规定并不能涵盖廉洁自律问题的方方面面。《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专门规定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共11条,前十条列举一些违纪行为。主要有:非法占有,占用公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为他人谋取利益家庭成员收受财物,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且不辞去现职或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人股,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用公款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参与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购买、更换超标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集体利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应当说,这些规定基本上涵盖了这些年来对**在廉洁自律方面提出的主要纪律要求。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形式表现为多种多样,纪律处分条例不可能经常修订,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说,现有的廉洁自律规定用列举的方式不可能完全涵盖廉洁自律问题的全部。 证据对于纪检监察人员的案件检查工作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案件事实一般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纪检监察人员不可能直接去感知那些案件事实,而只能间接地通过各种证据来认识。如果我们把纪检监察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比喻为过河,即由认识的此岸抵达认识的彼岸,那么证据就是他们过河的“桥和船”。没有这“桥和船”,他们就不可能到达认识的“彼岸”。他们在案件检查过程中的主要工作就是围绕这“桥和船”展开的。他们首先要找到合适的“桥和船”,然后再采取恰当的方式“过桥”或“渡船”。由此可见,关于“桥和船”的知识和技能应该是纪检监察人员必须熟练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关于证据的学问也是非常重要的。有人认为,证据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因为其中包含着大量的哲理与思辨,是法学领域中**可以和法哲学相提并论的理论学科。也有人认为,证据学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因为它的着眼点在于实际运用,而且其运用必须以实践经验为基础,是彻头彻尾的应用法学。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证据学的内容体系中既包含有深奥的理论知识,也包含有大量的专业技能。对于证据学家来说,他们必须深入研究那些深奥的理论知识,如证明的原理和规律等。但是对于纪检监察人员来说,他们更应该注重专业技能的养成。换言之,一个人要想成为运用证据的行家里手,不能仅知道“什么是”,还要知道“怎么做”;而要知道“怎么做”,就离不开实践中的操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