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导论
**节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罗马法曾确认了所有权(dominium)、役权(servitutes)、永佃权(empyteusis)、地上权(superficies)、抵押权(hypotheca)、质权(pigus)等物权形式,并创设了与对人之诉(actio in personam)相对应的对物之诉,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但是,罗马法时期没有物权一语,同一用语在罗马法时期毋宁说是在对他人的物的权利,即后世所称的他物权(iura in re aliena)的意义上被使用的。
关于物权的概念,学者有以下观点:
1.对物关系说
19世纪德国古典法学时期,学者登伯格(Dernburg)等人积极倡导对物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债权是人与人的关系,而物权则是人与物的关系。物权被学者定义为人们直接就物享受利益的财产权。
2.对人关系说
德国民法学者温德莎伊德(Windscheid)和萨维尼(Savigny)等人倡导对人关系说。该说认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无论性质如何,事实上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物权和债权的区别在于:债权作为对人权只能对抗特定的人,而物权作为对世权可对抗一般人。温德莎伊德认为,权利存在于人与人之间,而非存在于人与物之间。基于此,物权被定义为权利人排斥他人侵害的财产权,该权利具有对抗一般人的特征。
3.折中说
折中说认为,物权既有对物关系,也有对人关系,是对物的支配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结合。物权人不仅能够对物进行支配,而且能够对抗一般人,使一般人负有不作为的消极义务。有学者认为:“盖物权之成立,具有两种因素,一为权利人对于物上具有之支配力(学者谓之积极要素),一为权利人对于社会对抗一切之权能(学者谓之消极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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