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
**编 总则
**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立法宗旨】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和社会公共**,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专门机关职权】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关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关职权】****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法、检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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