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同的标的
**节 商品名称
二、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在国际贸���中,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必须列明商品名称,品名条款是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
按照有关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具体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收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和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甚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因此,列明成交商品的具体名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直接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通常只要列明商品名称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型号和等级,为了明确起见,需对商品的具体品种、型号和等级进行概括性的描述,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这实际上已把商品的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合并在一起使用了。
三、订立品名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为防止履约过程中买卖双方对商品名称产生争议,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品名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商品名称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或含糊的规定,以确切地反映商品的用途、性能和特点。有时只简单列明买卖商品的名称不够具体明确,还须增加商品的品种、型号、产地和等级,即增加部分品质条款的内容。
2.商品名称尽可能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 其含义达成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3.确定商品名称时必须考虑其与关税、运费的关系。每一种商品在海关税则中都有自己的HS编码,便于进出口商人办理海关手续时在海关税则中对该商品适用税率的查询,从而计算出应缴的关税税额。若所选名称不同,则适用的税率也不同,缴纳的关税税额即会高低不一。因此,合理选择商品名称,可有利于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
4.商品名称必须切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提供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合同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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