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学说是近年学者提出的,其*突出的地方是强化对交易相对人保护,符合现代合同法对动产**的保护。笔者也持这一观点,除了前述理由外,还有:认为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完全有效,已是大多数**的立法实践。如《德 国民法典》第185条规定,“经权利人允许,无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的处分,亦 为有效。经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取得标的物,或者处分人成为处分人的继承人而对其遗产负无限责任时,前项处分亦为有效。在后两种情况下,如果对标的物有数个相互抵触的处分时,则先进行的处分为有效。”《日本民法典》第560、561条也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时,出卖人负取得该利并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于前条情形出卖人不能取得其卖掉的权利并转移于买受人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契约。但是,如果买受人于契约当时,已知该权利不属于出卖人,则不得请求赔偿。《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3条第2款规定“合同订立时一方当事人无权处置与该合同相关联之财产的事实本身,不影响合同效力。”从这些立法例看,合同当事人对财产无处分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二,此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利益,兼顾财产静的**和动的**。法律既保护静的**,也保护动的**(交易**)。当这两种**发生冲突时,法律更倾向于保护交易**。合同作为交易的基本形式,合同法作为维护交易**的基本法,保持合同的效力对于市场经济制度下交易**至关重要。无处分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归于有效,既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又维护了交易**,增进社会效益。有效说与合同法第51条并不矛盾。通说认为,《合同法》第51条体现立法者的意图是确立无权处分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本文并不否认,但有效说与《合同法》第51条并不矛盾。因为51条的处分仅指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效力,并根据我国立法采用的债权形式物权变动模式。当事人就债权行为已达成合意,即合同已生效,这种立法与《合同法》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否则,一味将合同解释为效力未定,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或无权处分人没有取得处分权,合同无效,违背了债权行为有效合意,与分则规定相悖,实为不妥。总之,无权处分行为在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时,应认为合同有效。在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时当然发生权利变动结果。在权利人不予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的,不发生权利变动结果,在处分行为被确认之前,合同应为有效。
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根本法,捍卫着“私权神圣”,体现了“意思自治”,追究“过错责任”。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确立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行为,引入操作机制。民法以其固有的伦理性而表现出强烈的人文关怀,而商法则以其技术性而凸显出浓烈的逐利情结。
由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书斋里的民商法和现实中的民商法存在着很大的脱节,不仅民商事立法滞后于现实社会的需要,理论研究更是无法与现实发展同步。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之一是引进与加强民商法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作为一个对接的桥梁,为校园里的学者和学子们打开一扇深入实务的窗口,也为实务界的律师和法官们开辟一条通往法学理论**的捷径。
近年来,民商事立法活动频繁,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修订之后,《物权法》也在千呼万唤中浮出水面。案例教学无疑也应该紧紧追踪民商事立法的发展。而市面上已有的案例教材大多比较陈旧,难以适应民商事立法的快速更新。有鉴于此,本丛书的编写应运而生。
本套丛书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亲自挂帅、中国政法大学等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编写。专家学者们广泛的查阅、精心的挑选、巧妙的组织、独特的分析,使得本丛书能如愿与读者见面。
本套丛书追踪*新立法、紧扣核心教材、精选真实案件、创新编写体例,实为一套难得的理论性与实务性兼具的案例教材。本套丛书的问世,相信能为我国民商法的案例教学做出应有的贡献。
应其邀,欣然作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