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
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修改意见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5日下午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26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对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还应当保障生产**。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建议表决稿第四条第二款)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尖锐。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将为我国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为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依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在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循环经济法(草案)》,于2007年8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经过三次审议,法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于2008年8月29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高票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