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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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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解读

  • 作者:孙佑海 赵家荣
  •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07588
  • 出版日期:2008年01月01日
  • 页数:314
  • 定价:¥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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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解读》采用了逐条解读的方式,力求将《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和确切含义简明扼要、清晰准确地介绍给广大读者,希望有助于有关人士理解并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将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
    文章节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
    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修改意见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5日下午对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26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二款对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还应当保障生产**。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建议表决稿第四条第二款)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尖锐。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将为我国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为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依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在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起草了《循环经济法(草案)》,于2007年8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经过三次审议,法的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于2008年8月29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高票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重要概念定义】
    第三条【战略方针】
    第四条【基本要求和优先顺位】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产业政策和规划】
    第七条【科技研究和宣传教育】
    第八条【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第十条【公民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展循环经济】

    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制度】
    第十三条【总量调控制度】
    第十四条【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
    第十六条【**企业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循���经济统计制度、标准体系和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第三章减量化
    第十八条【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名录制度】
    第十九条【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的生态设计】
    第二十条【工业节水和海水利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节油】
    第二十二条【矿产资源节约和共生、伴生矿的利用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建筑领域资源节约】
    第二十四条【农业领域资源节约】
    第二十五条【**机关及其他组织的资源节约和建筑物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资源节约】
    第二十七条【再生水利用和自来水节约】
    第二十八条【一次性消费品生产和销售的限制】

    第四章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区域循环经济】
    第三十条【工业废物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工业用水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二条【余热余压等综合利用】
    第三十三条【建筑废物综合利用】
    第三十四条【农业废物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林业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三十六条【产业废物交换】
    第三十七条【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第三十八条【废电器电子产品等拆解或再利用】
    第三十九条【电器电子产品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四十条【机动车零部件等产品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和污泥的资源化】

    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
    第四十三条【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
    第四十四条【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投资领域和金融支持】
    第四十六条【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收费和押金等制度】
    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
    第四十八条【表彰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循环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生产销售使用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法设计使用列入**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停止使用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等指标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电网企业拒不收购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电力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法销售没有标识的再利用和资源化产品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29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的说明(2007年8月26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8年6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8年8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8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2005年7月2日)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9月12日)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2月28日)
    **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9月7日)
    “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2006年12月24日)
    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1月17日)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3月27日)
    关于印发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2007年6月27日)

    ……

    与描述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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