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栋建筑物如果已被明确区分权利主体的各自专属部分,便不能看作是共有,而应是区分所有,其权利义务的确定也应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则。从物质的形态来看,一幢建筑物是在地基之上建筑起来的,建筑物的各个楼层都离不开地面的支持,从法律上讲,各区分所有者都应当对地基使用权享有权利,任何一个区分所有者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建筑物某一部分的专有权,那么就自然享有地基使用权的部分权利。其权利义务的大小应依据专有部分的大小来确定。结合本案,郑某只能从转让地基的价款中分得3万元。
【争议焦点】
1.秦某与郑某对三层楼的占有关系如何?
2.秦某和郑某对地基使用权如何分享?
【法理分析】
土地所有权,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涉及土地的上面和下面。土地所有权不是单纯的地表支配权,而是包括空中和地下的支配权,当然要限制在物的支配可能性范围内。
民法上,共有可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的法律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日本通说认为是共同所有,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通说认为是按份共有。
本案中秦某与郑某对三层楼房享有的是共有权还是区分所有权?这是本案分析的基础。
本案中的原房屋*早由秦某单独所有,1990年秦某将原房屋一层转让给郑某以后,尽管双方在该房屋产权登记簿上注明房屋系双方共有,但实际上该房屋并非共有,而是区分所有。这是由于共有与区分所有具有本质的区别:所谓共有,指数人对某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而不是指数人对一物分别享有所有权。亦即共有本身只是代表一个所有权,各个共有人(包括按份共有人)应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从共有物的角度看各共有人的权利都可及于整个共有物,任何一个共有人都不得对共有财产主张单独所有权。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是指将建筑物采用某种方式进行分割,而区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各区分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完全的所有权,而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根本法,捍卫着“私权神圣”,体现了“意思自治”,追究“过错责任”。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确立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行为,引入操作机制。民法以其固有的伦理性而表现出强烈的人文关怀,而商法则以其技术性而凸显出浓烈的逐利情结。
由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书斋里的民商法和现实中的民商法存在着很大的脱节,不仅民商事立法滞后于现实社会的需要,理论研究更是无法与现实发展同步。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之一是引进与加强民商法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作为一个对接的桥梁,为校园里的学者和学子们打开一扇深入实务的窗口,也为实务界的律师和法官们开辟一条通往法学理论**的捷径。
近年来,民商事立法活动频繁,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修订之后,《物权法》也在千呼万唤中浮出水面。案例教学无疑也应该紧紧追踪民商事立法的发展。而市面上已有的案例教材大多比较陈旧,难以适应民商事立法的快速更新。有鉴于此,本丛书的编写应运而生。
本套丛书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亲自挂帅、中国政法大学等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编写。专家学者们广泛的查阅、精心的挑选、巧妙的组织、独特的分析,使得本丛书能如愿与读者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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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其邀,欣然作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