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案被告是否应偿还原告的两笔借款?
(一)被告书写的保证书中所写5万元借款是否应由被告偿还给原告
1.被告书写的保证书中所写5万元借款是否属实
原告方认为,保证书上已直接写明了“借吴祖翠5万元到时还清”的字样。被告认为,原告家庭贫困,没有这笔钱可借,被告借了5万元以后是如何开支的,原告并未阐述清楚,也无���他证据证明这5万元借款的事实。但是被告承认保证书系自己亲笔书写,虽对手印记忆不清,认为有涂改痕迹,但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手印系虚假的,所以法院认定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是恰当的。后被告承认这份保证书是在原、被告两人同居时产生,那时两人关系好,但被告认为在书写时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所谓重大误解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保证书的内容表述清楚,曾纯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约定的事项及所写内容应具有辨别能力,被告以重大误解为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
2.被告所写的保证书中所写5万元借款是否应由被告归还给原告
原告方认为,借款的事实清楚,被告应该归还这笔借款,且按保证中约定的第4条“不能让夫妻俩闹矛盾”,很明显,原、被告两人已产生了较大的矛盾才起诉到人民法院,被告也应归还这笔钱给原告,无论有无借款事实,保证条件达到,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5万元的债务关系。被告方认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两人产生矛盾,不应现在归还,且保证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情形存在。根据上述分析以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可知,**,由于原、被告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上原告与被告是两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份上彼此独立,可以约定债权债务,原告可以在保证期限内要求被告履行保证协议。第二,按保证书内容,被告借给原告5万元借款事实存在,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债务关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原、被告是可以约定债权债务关系的,且被告也未提供没有向原告借款的证据,因此也应
…… 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根本法,捍卫着“私权神圣”,体现了“意思自治”,追究“过错责任”。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确立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行为,引入操作机制。民法以其固有的伦理性而表现出强烈的人文关怀,而商法则以其技术性而凸显出浓烈的逐利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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