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商法导论
**知识讲解
一、商法基本原则
2.维持交易**原则。由于近现代社会生活的变化,传统民商法理论的不干涉主义受到冲击,出现了私法公法化趋势。在商法领域更为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指**对于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②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指商事活动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所有营业上的事实,须进行登记并负有公示告知义务。③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④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指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较之于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⑤排斥交易相对人自由意思的**责任主义,在商法中通常排斥交易行为人对责任承担的内部约定的效力,并对交易行为当事人规定了特别严格的责任承担机制。
3.促进交易迅捷原则。商法以商人和商行为为调整对象,注重效益是商法的一个重要规则,而商法主要是通过促进交易的迅捷性来实现此要求的。具体有:①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是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法律保护期间较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②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包括交易形态定型化和交易客体定型化。交易形态定型化指商法通过强行性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可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主要有交易客体的商品化和交易内容上的权利证券化。③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商法虽然也强调行为的合同性,但许多情况下采取了要式主义的要求。④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此目的在于迅速了结法律关系,促进交易的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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