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票据概说
第四节 票据的性质
票据是不同于特权证券、物品债权证券和债券的有价证券,探究其性质,有以下十个店面。
一、票据是**债权证券
票据所代表的财产权利,是**给付请求权,持票人只能请求票据债务人给付票面记载的**。因此,**,票据上的权利的标的物,只能是**,不能是其他财产。对此,各国票据法都有明确规定。如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104条规定,汇票,指一项书面的付款指示。第二,票据所代表的**给付请求权,是一种债权。票据上记载的**的所有权,在票据付款人支付之前属付款人,支付之后方转移给持票人。持票人要取得票面金额,须请求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履行债务,支付**。
二、票据是设权证券
设权,是与“证权”相对而言。有价证券中的提单、仓单、记名股票等,属于证权证券,如提单、仓单分别证明由运输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所发生的物品交付请求权,易言之,这些证券,先有权利,因证明权利而作成证券,用证券证明既有之权利。票据则不然,票据为持票人创设了一个全新的**债权,不是证明原有之债权。票据签发前,当事人之间虽可由种种对价性行为发生债权债务,但是,出票人签发票据,为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设定了一个“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义务,持票人则有请求票据上载明的债务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此种权利,与签发票据前的债权债务彻底独立,是“新生之权”。从法律适用方面讲,票据签发前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受民法中债法的规范,而票据签发后新生的票据权利,只能适用票据法,民法中的债法对其不能适用。
由于票据为设权证券,欲设立票���权利,必须依法签发票据,无票据即无票据权利。
三、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票据债权人与债务人、票据权利有效期等,均由而且只由票据上依法记载的文字的含义来确定,任何人都不得以票据文义之外的因素认定或改变票据权利义务及票据债权人、债务人。这就是文义证券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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