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概述
1.1 房地产业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1.1.1 房地产的概念、特性与分类
1.房地产的概念
一般认为,房地产是地产和房产的合称。但其内涵可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房地产是指房屋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即只有土地和房屋结合在一起时,才能称为房地产,未建有房屋的土地,只能叫地产,不能叫房地产。
广义的房地产包括地产和房产,但并不是说,只有房产和地产合为一体时,才能称为房地产,单纯的土地也可以称为房地产,是房地产的一种存在形态。
需要说明的是,房地产是我国独有的概念,国际上一般称之为不动产(Real Estate)。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物,移动后会改变原来的性质、形状和失去原有的价值。如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其法律意义在于:不动产产权转移时,必须到**指定的机关进行登记,其转移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香港,房地产又称为物业,香港人对物业的解释是:“物业是单元性不动产,一住宅单位是一物业,一工厂楼宇是一物业,一农庄也是一物业,故物业可大可小,大物业可分割为小物业。”香港的“物业”这个词是从英国的Property一词翻译过来的,在英国Property就是指房地产。
2.房地产的特性
(1)位置固定性、个别性。土地具有不可移动性,房屋定着于土地之上,也不可移动。房地产位置的固定性派生出房地产的个别性,即没有两宗完全相同的房地产。该特性决定了房地产供给和需求的地方性和区域性,而且房地产不存在统一的市场价格。
(2)使用长期性。土地具有不可毁灭性,具有永恒的使用价值(尤其是建筑用地),房屋一经建成,其使用年限一般可达数十年至上百年,因此,房地产可长期为人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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