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其体系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一词*早出现在18世纪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该书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第二部分“分配法或经济法”有12条,主要就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作出了规定。19世纪法国又一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次使用“经济法”一词,并且发展了摩莱里关于经济法的思想,但他们所谓的“经济法”意即产品分配法。
进人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莱特(Ritter)���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以后,不仅在许多**的法学著作中,而且在有些**颁布的法律中,直接使用了“经济法”一词,如l919年德国《煤炭经济法》、1964年原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等。我国自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和中共**、国务院的文件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由于社会制度不同、时代背景不同,以及分析问题时的视角不同,人们对“经济法”这一概念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观点。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日本学者正田彬认为,经济法“是规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以垄断为**的从属关系的法”,是“**规制市场的法”,是“**为了维护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法”。法国学者认为,经济法是旨在保证特定时刻和特定社会中,**与私人经济代理人的特殊利益和普遍经济利益之间的平衡的规则的总称。德国学者库拉乌捷和日本学者西原宽一认为,经济法就是关于企业的法。前苏联学者拉普捷夫认为,经济法是规定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的方法,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其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并运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以保证合理地进行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苏联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学者海尔和克灵格认为,经济法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调整**机关与作为劳动集体组织的企业及其经济单位的相互关系,以及调整社会主义经济单位之间相互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和实现这些规范的法律形式的总和。前南斯拉夫学者安多列耶维奇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特殊的部门法,它包括调整在经济活动中作为主体的联合劳动组织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和旨在调整联合劳动组织和社会共同体机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包括为了调整连同业务活动在内的这些组织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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