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投资银行综述
1.1 投资银行的本质
1.1.1 投资银行的定义
什么叫投资银行?这个问题听起来似乎简单,但要确切回答却十分困难。迄今为止,中外理论界对投资银行仍然没有一个规范统一的定义和概念解释,*早出现与“投资银行”概念相关的称谓,是20世纪40年代末(1947年)投资银行*发达的美国成立的“投资银行家协会”(Investment Banking Association)。在我国国内所出现的研究投资银行的资料(包括教科书)中,对投资银行概念的界定一般引用美国**金融投资专家罗伯特·库恩(Robert Kuhn)在20世纪50年代所著的《投资银行学》中所给出的四个基本定义。罗伯特·库恩根据美国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历史进程,将不同发展阶段的投资银行分别界定为*狭义、较狭义、广义和*广义的“投资银行”。其*狭义的定义认为“投资银行仅指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的金融机构”,即指美国20世纪30年代的投资银行;其*广义的定义认为“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银行,都可以称为投资银行”。在*狭义和*广义的定义之间,罗伯特·库恩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是否涉及资本市场和部分资本市场,界定该金融机构是否属于投资银行。
上述关于投资银行的定义,虽然并未规范和统一,但至少有一点是肯定的,这就是:投资银行并不是一种或单独一类金融机构,或者不仅仅是经营某一类单一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称谓,而应是对经营某一行业的金融机构的笼统称谓,这一行业恰恰就是资本市场的“证券业”。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认为:凡是经营业务涉及资本市场证券业的金融机构,均可称其为“投资银行”(尽管其金融机构的实际名称五花八门,甚至和证券毫不沾边);相反,凡是经营业务与资本市场证券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金融机构(尽管其机构的实际名称涉及“投资”和“银行”),我们则不认为其属于“投资银行”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