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的分类
法律分类是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现象,是人们对法律认识深入化的必然。法律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过对法律的分类,可以更全面而准确地认识法律及其现象,加深对于法律的理解与把握。一般而言,可对法律进行如下的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国内法是由一个**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立法权的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而形成。而国际法是通过不同的**之间以协商的方法创制形成。因而,国内法的创制主体是一个**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立法权的机关,调整的是国内的社会关系;而国际法的创制主体是两个以上的**,国际法调整的是**与**之间的关系。
二、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对法律所做的一种区分。这种法律分类显然与大陆法系传统中法律学术化及法典化倾向相关。这种法律分类始于古代罗马,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公法是有关罗马**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英美法系则不存在公法与私法概念。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随着大陆法系的传播,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成为了大陆法系**法律分类的基本方法。目前中国学界主张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者比过去为多,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和民法法系的传统颇有相通之处,另一方面也是近些年来经济发展以及与之相伴随的整个社会发展的需求所致。实际上,认可并重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有助于克服我国长期以来偏重公法,忽略私法的倾向,有助于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尊重和保护。
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依照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可将法律区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由**机关制定颁布的,以书面文字形式出现的法律。不成文法是指由**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律,前者如习惯法,后者如判例法。习惯法来自于生活习惯,因某种社会活动或行为被人们长期沿袭而自发生成。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习惯经由**机关认可始有法律效力,英美法系学者大多认为习惯只需社会公认便能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回顾历史,人类社会早期的法律一般都是以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