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危害公共**罪
七、郝安过失决水���
【案情介绍】
被告人郝安,男,42岁,农民。
1998年3月11日,郝安为了使自家的农田得到充分的灌溉,深夜将流经农田的引水支渠闸门关闭,使水位上涨。郝安关闭闸门后便回家去睡觉,结果水位不断上涨,造成上游支渠多处决口,淹没临渠农田近百亩,冲毁支渠设施多处,并影响春耕,直接经济损失8万余元。
【法律问题】
郝安的行为构成决水罪,还是过失决水罪?
【法理分析】
郝安的行为构成过失决水罪。 ‘
决水罪与过失决水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前者是故意,后者是过失。在本案中,郝安为了灌溉自家的农田,关闭闸门,堵截水流,其行为是有目的、有计划地实施的。但被淹农田首先是郝安自家的农田,这与其主观愿望是相违背的。应当说,郝安对支渠决口、农田被淹等严重后果,主观上不存在希望或放任的心理,.而是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损失发生的过失。第二,损害结果是否发生,是否严惩对定罪的影响不同。过失决水罪是tc结果犯”,过失决水行为必须造成严惩后果才能认定为犯罪。就本案来说,郝安过失决水造成经济损失8万余元,损坏公用水渠并影响春耕,这在广大农村地区不能说不是重大损失,郝安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如果支渠决口只是造成轻微经济损失且没有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在造成损失之前及时发现,即使郝安关闭闸门也不能认定为犯罪。综上,郝安的行为构成过失决水罪而非决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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