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行政法概述
【导读案例】
案例1:企业行政处分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并行案
李某系某国有企业的职工,因怀疑同车间的同事张某私下说自己的坏话,多次公然殴打张某。张某向企业领导反映,要求处理李某。经调查情况属实,该国有企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对李某作出记过的行政处分,并给予扣发半年奖金的经济处罚。事后,李某非但不吸取教训,反而当面奚落张某。张某一怒之下又向市公安局告发了李某的多次殴打行为,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和罚款3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
此案引出的法律问题是:
1.企业已经依法对李某的打人行为作出了处理,为什么公安机关还可以再处理?
2.两种处理行为在性质上有什么不同?
案例2:王某诉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处罚案
1993年10月2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发现王某有嫖娼行为,遂于10月30日立案审查。
1992年2月初,王某通过他人认识了女青年孙某,并与其在王的家中发生了两性关系,王将自己的大哥大号码等告诉了孙某以便保持联系。不久又与孙某在王家中发生性关系。3月上旬末,又与孙在市内一宾馆发生两性关系。其间,王共给孙900余元钱物和传呼机一只。3月下旬王某在家中与孙发生性关系,被其妻子等发现,应其妻要求同意不再与孙来往,并将大哥大改了号。西湖区公安分局又根据孙某在5月份与王在西湖某宾馆有过两性关系的供述,孙某BP机5月份开通的使用卡,认定王在5月7—9日问曾在该宾馆与孙某嫖宿。故此,1994年1月26日,西湖区公安分局以王某在1993年3—5月份曾多次在家中及西湖某宾馆内对孙某嫖娼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对王作出警告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王不服,向杭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原裁决,但一直没有向王宣布。王得知后,即于1994年11月30日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其不知道孙某是暗娼,与孙是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处罚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6个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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