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初次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法律规范何时开始实施,可以由法律规范本身规定,也可以由制定法律的机关以命令或决议予以规定。如果立法对法律规范效力的停止时期不加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直至法律明文废止或修改时才停止生效。也有少数法律规范在公布之时即规定了停止生效的日期。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实施前发生的民事关系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民法在时间上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律是否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对它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即县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即不具有溯及力。一般的原则是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在通常情况下,新公布实施的民事法规只适用于该法规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当然,法律不溯及既往不是**的,在某些情况下,民事法规也可以作出有溯及力的规定,但是,需以有明文规定为限。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空间效力一般可以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所谓域内效力就是指一国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该国管辖的全部领域,而在该国管辖领域以外无效。域内效力的一般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该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领域。由于制定、颁布民事法规的机关不同,民事法规适用的空间范围也不相同,这大体上有两种情况:(1)凡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各委、部、局、署、办等**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例如我国驻外**,我国航行或停泊于国境外的船舶、飞机等。(2)凡属地方各级政权机关根据各自的权限所颁布的民事法规,只在各该政权机关管辖区域内发生效力,在其他区域不发生效力。所谓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在其制定管辖领域以外的效力。在现代社会,法律一般不能当然产生域外效力,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为保护**和公民、法人的利益,也可以在例外情况下规定域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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