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章 概论
**节 法医学概念
一、法医学名称与定义
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是继医学、法学问世后,为适应司法工作获取与认定证据、查清事实的需要而产生的。初时,主要对涉案的尸体、活体、痕迹物证进行简单的技术检验,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检验理论和技术方法。
在古代,我国很早就开展司法科学技术检验,从现有资料看,法医学检验萌芽于先秦时期,发育成长于唐宋朝代,编纂出版了多种类型的检验书籍及专著。如:先秦时代的《法律问答》、《封诊式》,唐宋时期的《疑狱集》、《折狱龟鉴》、《验尸格目》、《检验正背人形图》、《棠阳比事》、《内恕录》,以及南宋提点刑狱官宋慈所著、出版于公元1247年,***的、被现代法医学家公认为世界**部古代法医学经典著作的《洗冤集录》等等,但那时均未称法医学。直至十七世纪法医学名词才问世,十九世纪,《法医学》名称在国外渐趋统一,并于二十世纪初传人我国。清朝末期,**派人留学,学习包括西医在内的西方科学。1909年翻译出版了外国的《实用法医学》,官方亦正式使用法医学名称,为查明死因,准予解剖尸体,并��发了尸体解剖规则。而以现代医学的解剖学、病理学的理论与技术实施法医尸体解剖是我国古代法医学向现代法医学转化的标志。20世纪30年代,北平大学医学院首设法医学科,培养法医学教师及检验人员,还创建了法医研究所,50年代,现代法医学理论及应用得到****的发展。所以,我国古代法医学出现于先秦时期,鼎盛于宋朝,20世纪初向现代法医学转化。
现代法医学以医学、生物学及物理学、化学等自然科学为基础,研究与解决涉及法律的人身伤、亡、病、残、生理状态、个体认定及其他医学问题,为法律工作提供证据和资料的应用自然科学,是法学与医学交叉的边缘学科。在我国专业分类上,法医学既是医学的二类学科,又是法学二类学科司法鉴定学的骨干学科。法医学有独立的理论体系和专门的检验技术,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特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明确的服务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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