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法,既包括保险公涛,也包括保险私法;狭义的保险法只是保险私法。广义的保险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一切社会保障关系,包括保险业法、社会保险法以及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在内。狭义的保险法仅指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特别法。我们所讲的保险法是指商业保险法,其内容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法和保险特别法。
(一)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它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变更、解除和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等事项。有的**将其作为民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日本、韩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国;有的是制定专门的单行法规如美国、德国、法国、瑞士、奥地利等国。而我国则将其包括在保险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总则、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都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确立了我国保险合同法的基本体系和内容。保险合同的范围一般包括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和海上保险合同。
(二)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其内��是有关保险组织的设立、经营、管理、监督、破产、解散和清算等的规定。保险业与其他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不同,它不仅对一般民众有较大的利害关系,而且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必须制定法律,加强对民营保险的监督和管理,以维护公共利益,保证和促进保险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转,规范保险人之间的公平竞争,使保险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保证保险人始终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从目前各国的保险业立法来看,其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和设立,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解散、破产和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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