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论:
**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四节 中国合同法的体系与统一合同法的制定:
合同是财产流转和交易关系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通过对合同的一般规定和对各种合同的具体规定,来规范市场经济中的交易行为。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但由于种种缘由,建国至今,我国合同立法经历了太多的风雨与坎坷,合同法体系的完善之路亦非坦途。
一、我国合同立法的状况:
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由于经济上的集中、政治上的集权、法律上的虚无主义,在这长达30年的历史中,我国合同立法几乎一片空白。在这30年中,公有经济领域中的财产流转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几乎完全依靠行政指令进行;而被压缩在极其狭窄范围内的个人财产流转则依靠相传的习惯。当然在这30年中,也有过经济政策稍为宽松,曾以行政条例和规章对合同作过一鳞半爪规定的时期(如建国初期和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八字方针的时期),但是更有过猛刮“共产”风,极“左”思潮严重泛滥的时期,如“大跃进”和十年动乱。在这30年中,我国商品交易和合同立法的状况不仅不能与西方市场经济**相比,就是与被斥为修正主义的前苏联和东欧各国相比也相形见绌。从1950~1956年,为了恢复国民经济,开展有计划的经济建设,适应当时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结构,**在经济领域广泛实行合同制度。至1956年,**各部委总共制定了40多件合同法规。在1956年12月完成的民法草案中,也设有合同通则性规定及买卖等16种合同。1958年以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中国实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作为商品交换法律形式的合同制度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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