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企业的基本属性:
1.1 企业的基本属性:
1.1.1 独立的法人:
1.独立的法人是企业自治的基本前提: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独立主体,应具备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因此需要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首先要规定主体资格,即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具有市场主体资格;其次,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要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即法律要赋予市场主体追求利润的权利。企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的主体,他们或是法人,或是自然人、自然人的联合体,不同的企业中,企业的独立性有不同的表现,如公司这种企业,其独立性表现为它的法人人格,在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企业的独立性用企业的商号、商业账簿和营业场所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必须独立地作出经营决策,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独立法人资格的具体表现:
要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企业必须具备真正的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法人资格要求必须做到以下4个方面。
(1)有独立的财产:
所谓独立的法人财产,是指出资人的债权人只能对出资人的其他财产提出偿债要求,而不能对出资者出资成立的法人的财产提出偿债要求。也就是说,法人财产不能被用去替出资者还债,不能成为出资者的债权人的责任财产。而企业法人则能完全占有出资和负债所形成的全部财产,并且要做到两点:一是企业能支配自己的全部财产,而不是部分财产;二是企业能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而不是部分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注意这里强调的是企业的债务,而不是出资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从这两点看来,我国的国有企业大多做不到这两个“全部”。实际上,一般只能支配部分财产并用部分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众所周知,我国很多企业之间形成了三角债甚至债务链,但债权企业去要账时,债务企业经常会说:我们现在账面上实在没钱,一旦有钱马上就还。这种说法在很大范围上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的,人家账面上没钱,那是实在没有办法嘛!这表明企业只用账面上的流动资产来承担债务责任,并非用全部资产来承担。借钱还账天经地义,账面资产、流动资产承担不了责任,就应该由固定资产设备厂房甚至通过企业破产来承担责任。如果企业只用部分财产承担责任债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和实现。但是,按国有���业法的规定,国有企业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和企业办公用房等企业财产,企业没有完全处置权;按企业破产法规定,国有企业的破产实行政府干预原则,并非所有因管理不善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企业都能申请破产。这都意味着两个“全部”是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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