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宪法的概念
二、名词解释
1.托马斯·杰弗逊——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rferson,1743—1826)是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的起草人,1801年一1809年任美国总统。《独立宣言》所确立的宪政原则,如政治结合可以解散又可以重新缔结,人人享有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可以组织政府,并在政府违背人民利益,甚至压迫、摧残人民的权利时,可以起来推翻政府,重新组织政府等等,集中反映了他的宪法思想。他认为:“宪法是由人民的智慧制定的,并且是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的,人民的意志是任何政府惟一合法的基础。”这些思想为.美国宪法的制定和近代宪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
2.拉班德——拉班德(P.Laband,1831—1918)是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颁布后,阐述宪法原理、构建宪法学体系的宪法学家之一。他的宪法学理论的基本特征,是将l9世纪中叶在私法学上形成的“法律学的方法”运用于宪法学研究。他从**是意志的主体(法人格)、宪法是这种**意志的表露之立场出发,将国法学(宪法学)从其他学科中分离出来,强调宪法理论的课题在于法的构成、法的要素分析,以及纯化法制度的必要性,从而奠定了德国法实证主义宪法学的基石。
3.比较宪法学——比较宪法学是指对各国宪法从纵、横两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并通过其异同优劣的分析,以深化对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的科学。在理论界有广义比较宪法学和狭义比较宪法学之分。
4.宪法政治学——宪法政治学是宪法学与政治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宪法学本身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而且在有些**如法国,宪法学包含许多政治学课题,这是宪法政治学得以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宪法政治学的研究内容,不仅包括从政治学角度研究宪法问题,并广泛采用动态研究方法,强调宪法学理论的运用,而且非常重视宪法学理论与政治现实之间的联系。
5.宪法解释学——宪法解释学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对宪法条文的确切含义与界限进行研究的科学。尽管在我国学术界,人们对宪法解释学存有贬斥之意,但在宪法学学科体系中,宪法解释学却是实用性*强、涉及面*广的一门分支学科。它不仅关系到人们对宪法条文的正确理解和执行,而且关系到民主宪政建设的具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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