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普通话概述
普通话是一个历史的产物,又是当前社会交际生活中*重要的交际工具。然而,它在人们的认识和理解中,在人们的社会运用中,存在着各种差异。我们必须对普通话形成一个正确、清晰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才能开展有效的教学活动。
**节 普通话的性质
早在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就颁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推广,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飞速发展,普通话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已取得崇高的法定地位。普通话的法定地位首先是通过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得以确立。这部宪法的��十九条规定:“**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中对官方语言的一种变体作出这样的规定,在整个人类文明史上是极其罕见的。普通话也由此获得一种崇高的法定地位。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则通过专门法的形式使普通话的法定地位进一步得到具体化。随之,全国各地在此基础上相继建立了相应的地方法规。从法律的角度上说,普通话是“**通用语言”;而从社会语言学的角度来说,普通话则是汉语的共同语和标准语。这就是普通话的基本性质。
一、普通话是现代汉民族的共同语
我国历史悠久,人口众多,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使得人们的社会交流相对滞塞,这是形成复杂分歧的方言的原因之一。而当现代中国成为一个人际交往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深刻的言语共同体时,复杂分歧的方言就成为社会交际的“鸿沟”,于是就需要一种足以打破方言分歧的语言形式来满足跨地域的社会交际,这种语言形式就是共同语。
我们知道,汉语的方言自古存在。东汉的应劭在《风俗通义·序》中说:“周秦常以岁八月遣聋酋轩之使,求异代方言,还奏籍制,藏于秘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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