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房地产法与房地产法律体系:
第二节 房地产立法与房地产法律体系:
一、国外立法概况:
纵观世界各国立法,20世纪以前西方各国调整房地产法律关系的规范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中;20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房地产业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突飞猛进使得原有的民法规范已经不能解决房地产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多问题。为了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各国普遍加强了对房地产的行政干预和政府调节,用“有形之手”来调整房地产关系。为此,各国颁布了一系列带有**干预性质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并逐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房地产法律体��。
(一)英美法系代表**的房地产立法:
1.英国的房地产立法:
英国是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在其法律体系中,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但为顺应现代行政**的实际需要,英国在房地产立法方面颁布了大量的成文法规。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住宅法》、《房屋租赁法》、《城乡规划条例》、《土地补偿法》、《土地获得法》、《土地登记法》、《建筑限制法》、《建房补贴法》、《新城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较好地解决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房地产开发、住房等一系列重大社会问题。
2.美国的房地产立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在立法中出现了行政权力扩张的趋势,**对经济生活的主动干预大大增强。具体到房地产法律调整领域,则表现为制定了大量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美国1976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公平住宅法》、《美国统一管理法》。同时成立了房屋与城市发展部、住宅局等行政机构,在经济管理生活中体现了较强的**干预性,对房地产市场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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