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律和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存在着密切联系。一方面,法律受制于社会现实,用马克思的经典论述来表述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他看来,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因此,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是法律创制活动的深厚渊源。如大量的商品交换习惯发展为人们普遍遵从的法律,便使得*初的民法得以形成,并进而形成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意思自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方面,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巨大的能动作用。如合同法律制度的产生,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极大地调动了出资人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规模的扩大;而融资租赁、保险和证券等法律制度的出现,则保证了社会化生产的联合、协作,降低了社会投资的风险和难度。
但法律是有局限性的,因此,除了法律手段外,还有社会习惯、风俗、道德等其他方式共同实现社会治理。同样,不同的法律部门也是有局限性的,如在“所有权**”、“意思自治”的神圣理念下,民法对于商事主体追求自身利益*大化所造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对于商事主体个体选择的唯利性、盲目性、滞后性所造成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垄断组织通过市场份额的占有扼杀自由竞争、扭曲价值规律等所造成的限制自由竞争等都难以有所作为。所以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必然有新的法律部门弥补民法的各种不足,回应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挑战。于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尊重市场主体私权利的前提下,一些**开始以公权力手段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调整,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便随之产生了。
新中国成立后,基于政治、经济、历史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我国在经济上实行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在完全依靠**和政府单一进行调节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是不需要经济法也不可能产生经济法的。即便有对经济进行一定调整的相关法律规定,也表现出强烈的计划性、临时性和行政性,不具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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