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国际商法概述
**节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渊源
一、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随着当代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已由传统商法研究的内容,扩展到国际技术转让、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许可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合作生产、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租赁等内容。其调整的范围不仅包括有形商品的国际交易,也包括技术、资金和劳务在国际流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对于“国际”一词的确定标准不一,在各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立法中,有的以当事人的营业地或惯常住所地所在的不同**为标准,有的则以有关合同“与一个以上的**有主要关联”、“涉及到不同**之间的法律选择”或者是影响国际贸易的利益为标准。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则并未明确规定这些标准,只是设想要对“国际”合同这一概念给予尽可能广义的解释,“以便*终排除根本不含国际因素的情形”。现在,在国际上从事国际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而不是**。它们之间的交易属于不同**的商事组织之间的交易,而不是不同**之间的交易。所以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Intemational)一词的含义已不再只是一个“**与**之间”的概念,而更是一个“涉外”或“跨国”(Transnational)的概念。
国际商法既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也不同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一般被认为属于国际公法,而国际商法则主要是私法。但国际商法也不同于传统的国际私法,传统的国际私法是属于冲突法,其任务主要是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条件确定准据法,而国际商法则主要是实体法。由于国际商法的这种特殊性,国际上有些学者主张将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领域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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