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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概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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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概论(第二版)

  • 作者:李峻
  • 出版社: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 ISBN:9787112097302
  • 出版日期:2008年02月01日
  • 页数:364
  • 定价:¥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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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书以《建筑法》为主线,结合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对建筑法律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性介绍。从建设项目预备立项、正式立项、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保修期等,对建设工程价款的计算标准,对建设工程的索赔与反索赔,对国外《建筑法》、《建筑师法》等,都作了比较详细地介绍。本书主要作为高校本科的教材。《建筑法》开课已有9年,受到越来越多建筑学专业学生的欢迎。其次,本书也会对建筑行业的人士、法官、律师带来帮助。
    本书适用于土建类专业学生及从业人员。
    文章节选
    **章 建筑法绪论
    **节 建筑法和建筑法律关系
    一、建筑
    建筑,狭义仅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统称。建筑学的简称,又是房屋的同义词。供人们生活、生产、研习或观赏以及为培育动植物等各种活动所需要的房屋或场所。称作学科时,主要是指研究建筑理论原理和建筑设计方法等。广义包括各类土木工程,如桥梁、道路、铁路和隧道等,又指建筑或土木工程的建造活动。人们又将建筑作了进一步的分类,如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不同,又产生了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园林建筑和农业生产陛建筑等概念,由此可见建筑一词在不同情况下它的内涵大小是不同的。
    二、建筑法
    建筑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建筑法是指调整建筑领域中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相互之间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建筑法则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
    本书所指的建筑法如无特别指明为《建筑法》的,均指广义的建筑法。
    三、建筑法律关系
    (一)建筑法律关系的概念
    建筑法律关系系指由《建筑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相关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经济关系。
    任何法律关系都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由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因而形成了内容和性质各不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建筑法律关系则是《建筑法》与建筑领域中各种活动发生联系的途径,《建筑法》通过建筑法律关系来实现其调整相关社会关系的目的。
    (二)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
    1.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
    建筑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建筑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业主、承包方以及相关中介组织。其中业主可以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可以是工厂、学校、医院,还可以是个人或各级政府委托的资产管理部门。在我国建筑市场上一般被称之为建设单位或甲方。由于这些建设单位*终得到的是建筑产品的所有权,所以我们根据国际惯例,将建筑工程的发包主体称之为业主。
    承包方是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机械装备、流动资金,具有承包工程建设任务的营业资
    ……
    目录
    **章 建筑法绪论
    第二章 建筑法总则
    第三章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
    第四章 建筑许可
    第五章 国内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
    第六章 国际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
    第七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九章 建设设计合同的订立与设计责任保险
    第十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一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十二章 建设工程**生产管理
    第十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第十五章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保修与结算程序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的解释
    第十七章 建设工程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国内建设工程的索赔与反索赔
    第十九章 国际建设工程的索赔与反索赔
    第二十章 国外建筑法制度
    第二十一章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建筑师法
    第二十二章 法国建筑师法
    第二十三 美国建筑师法
    第二十四章 英国建筑师(注册)法
    附录:法律、法规、规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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